丙)安全保障承諾
領事庇護:
合作商人及其直係親屬可登記為“受保護民”protectedperson),享有領事裁判權;
若遭清廷拘捕,領事館應以“外交人員隨從”名義要求引渡。
武裝支持:
通過緬甸邊防軍秘密轉讓李恩菲爾德步槍編號磨除),武裝商人護衛隊;
雇傭廓爾喀雇傭兵以“商隊保鏢”身份進入雲南關鍵節點。
三、具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滲透與試探1900年6月12月)
由駐騰越領事代理約翰·坎貝爾jo)接觸騰越富商李文山據緬甸情報局檔案:此人曾因錫礦稅賦問題與昆明藩司交惡);
假借“緬甸玉石同業公會”名義,邀請李文山赴仰光洽談“免稅玉石配額”,期間展示英艦“百夫長號”訪問仰光港的武力威懾;
在《緬甸時報》刊文渲染法國計劃“吞並雲南南部六土司”,煽動商人危機感。
第二階段:項目落地1901年1月1903年6月)
簽署《密支那騰越鐵路合作備忘錄》:
商人集團負責征募華工可招募滇西饑民),英國提供鐵軌、枕木;
鐵路沿線10英裡內礦產勘探權歸英國東緬甸礦業公司所有。
設立“英滇聯合貿易公司”:
股本結構:英國資本占60,雲南商人以土地、礦權折價入股40;
總部設於仰光,分支機構覆蓋大理、昆明,表麵由華人經理出麵經營。
第三階段:反製法國1903年7月起)
指令合作商人抵製法國貨:
對銷售法國商品的商鋪征收“特彆防務捐”實際由英國領事館支配);
散布謠言稱法國天主教士“盜挖祖墳破壞風水”,煽動民眾圍攻法方據點。
策動滇南土司叛亂:
通過商人向車裡宣慰使刀承恩輸送武器,助其對抗親法的臨安府官員;
在《泰晤士報》渲染法國“壓迫土著”,為軍事乾預製造輿論。
四、風險管控
對清廷交涉:
堅稱所有行動均為“民間自願商業合作”,援引《煙台條約》中“英民在華通商自由”條款;
若遇強烈抗議,可暫時撤回爭議項目,改由印度帕西商人代為持股。
對法國反製:
在倫敦證券交易所做空法國東方彙理銀行股票,削弱其雲南放貸能力;
收買法屬印度支那殖民地官員,泄露法國勘探隊行蹤供土匪伏擊。
五、預期成果
至1905年,實現以下目標:
英國商品占雲南進口總額70以上;
個舊錫礦產量的50經緬甸出口至英國本土;
建成至少3個親英商人控製的“自治貿易區”騰越、大理、思茅)。undiner)聯署生效。
備注:原件抄送印度總督府、陸軍部情報局、香港彙豐銀行總裁。銷毀指令須經殖民地大臣親筆批準。
文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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