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他親自送侄女登上了從晉城開往新鄉的395次列車,同行下車的還有礦上同事的16歲女兒於珍,以及一位去新鄉接老伴的老職工鐘冠世。
線索指向了這趟列車!許道文當即立斷,帶領專案組奔赴山西晉城。
在晉普山煤礦,他們分彆找到了於珍和鐘冠世。於珍,這個心直口快的少女回憶道:“車上有個二十多歲的男的,穿綠上衣、喇叭褲,右膝蓋下麵臟了一塊,腳上是黑皮鞋。
他老跟聞姐套近乎,聞姐還吃了他買的麵!”老成持重的鐘冠世則提供了更關鍵的信息:“那男的一口天津話,自稱是長治北站的司爐,家就在那兒。
他使勁攛掇小金豔去廣陽、去天津玩,還打聽她帶了多少錢。我看他那眼神不正,下車時還特意囑咐小金豔當心點。”
四、順藤摸瓜與鎖定元凶
所有的疑點,都集中到了這個“天津口音”、“家在長治北站”的男青年身上。11月30日,許道文一行轉戰長治市。
在長治市公安局的大力協助下,排查範圍迅速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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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當許道文和劉青宇在長治北站貨場走訪時,職工杜永忻一聽特征,立刻脫口而出:“這聽著像我們機務段的郭揚輝啊!他就有條右膝染了紅墨水的喇叭褲!”
深入調查發現,這個郭揚輝,24歲,1979年參加工作,曾因在單位內部多次盜竊受過處分,從司爐被貶為鉗工。
更重要的是,他的考勤記錄顯示,其在11月5日至14日請了探親假,時間上與案發完全吻合!有工人證實,11月5日下午確實在395次列車上看到了郭揚輝。
專案組秘密獲取了郭揚輝所穿青年式皮鞋的鞋印樣本,與現場照片進行比對,花紋特征完全一致!
為確保萬無一失,許道文連夜請來了老工人鐘冠世。在混雜的照片中,鐘冠世一眼就認出了郭揚輝;隔著機務段車間的窗戶,他又毫不猶豫地從十多名工人中指認了郭揚輝。
五、罪證確鑿與真相大白
12月3日晚,抓捕時機成熟。在機務段長辦公室,當許道文突然出示《拘留證》和《搜查證》時,郭揚輝瞬間臉色煞白,雙手顫抖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隨後,偵查員們在其家中展開了徹底搜查。床下的舊木箱裡,赫然躺著聞金豔精心購置的那兩大包結婚衣物;立櫃深處,搜出了一個女式錢包,裡麵不僅完好地裝著950元現金,還有聞金豔的照片和介紹信;一塊上海牌手表也被起獲。
在鐵證麵前,郭揚輝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如實供述了其精心策劃並實施犯罪的整個過程:
11月5日在火車上,他盯上了攜帶大量財物、天真單純的聞金豔。他用花言巧語騙取好感,迎合其好奇、貪玩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在新鄉站,他主動購買了兩張前往廣陽市的火車票,將聞金豔誘騙至廣陽。之後又輾轉天津,但始終未找到合適的下手機會。11月7日晚,他最終將聞金豔騙至廣陽市南郊區黃崗那片偏僻的鐵道旁。
“我們坐在那兒說話……我聞到她頭上的香味……心裡鬥爭得很厲害。”郭揚輝供述道,“後來,我橫下心,趁她不注意,從地上摸了塊磚頭,朝她後腦勺狠狠砸了三下……她‘啊’了一聲就趴那兒不動了。”行凶後,他搜走了錢包,捋下了手表,劫走了全部衣物,然後倉皇逃竄回天津繼續“探親”。至於為何留下照片,他竟詭辯道:“覺得她長得好看,沒舍得扔……”
其供述的作案過程、地點、手段,與現場勘察、法醫檢驗結果完全吻合。
六、莊嚴審判與沉痛警示
1984年1月5日,郭揚輝經廣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1984年3月14日,廣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郭揚輝死刑。
郭揚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984年4月17日,廣陽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核準,殺人搶劫犯郭揚輝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起一度迷霧重重的“11·7”無名女屍案,在公安乾警不舍晝夜、跨越千裡的艱苦偵查下,最終真相大白,沉冤得雪,罪犯也受到了法律最嚴厲的製裁。此案也再次警示世人,務必提高警惕,莫輕信陌生人的甜言蜜語,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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