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目光轉向公訴席。
“公訴人,現在可以對上訴方提交的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李明遠扶了扶眼鏡,站起身。
他緊盯著電腦屏幕上的監控畫麵,心中快速權衡。
這份錄像,確實是硬傷。
它直接證明了農藥的來源和王遊卿購買時的具體情境。
客觀上,這為“過失”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甚至,可能直接導致法庭推翻一審的“投放危險物質罪”,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這是他作為公訴人必須麵對的現實。
但無罪?
絕無可能!
無論如何,三條人命是事實。
一個成年人,將裝過劇毒農藥的瓶子用於盛裝飲用水,哪怕是清洗過,也必須承擔責任!
這是基本的法律底線,他必須扞衛。
他表情嚴肅,語氣沉穩,帶著資深檢察官特有的審慎與鋒芒。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對辯護人提交的三組新證據,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均持有異議。”
他沒有絲毫猶豫,直指核心。
“首先,關於第一組證據,監控錄像。”
“公訴人承認,該錄像客觀記錄了興農農資經營部違規分裝銷售農藥,以及上訴人王遊卿購買涉案農藥瓶的過程。”
“這一點,我們不否認其客觀存在。”
“但是!”李明遠話鋒一轉,聲音陡然提高了幾分。
“該錄像,僅能證明毒物的具體購買來源和包裝形式存在違規。”
“這或許能追究銷售者的責任,但並不能直接推翻上訴人對該物品基本危險屬性的認知!”
“購買行為本身,與後續使用該瓶子盛裝飲用水並導致他人死亡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能夠完全免除其主觀罪過的因果聯係。”
“農藥,尤其是劇毒農藥,其危險性是基本常識。”
“‘敵殺死’這個名稱本身,就具有強烈的警示意義。”
“不能因為銷售者包裝不規範,就推定購買者對其基本危險性一無所知。”
接著,他指向第二組證據。
“關於第二組證據,《認知能力評估報告》。”
“公訴人對其鑒定資質和程序不持異議,但對其結論的法律適用性,表示嚴重質疑。”
“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是基於行為人是否具備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而非基於其文化水平高低或在特定知識領域的得分。”
“如果以文化水平低、缺乏特定知識作為免罪理由,那將嚴重衝擊我國刑法的根基,造成‘無知者無罪’的荒謬局麵,這是極其危險的。”
“法律要求的是一個普通成年人應有的基本注意義務和風險認知,而不是專業人士的標準。”
“上訴人作為一個長期從事農業勞動的成年人,對農藥的基本危險性,理應具備最起碼的認知。”
“這份報告,不能作為否定其主觀罪過的有效法律依據。”
最後,李明遠拿起那份村委會的說明。
“關於第三組證據,村委會的《情況說明》。”
“公訴人認為,該證據屬於傳來證據和主觀性描述,其證明力非常有限。”
“部分村民的生活習慣,不能代表上訴人本人的具體認知狀態。”
“更不能成為其將一個明顯裝過劇毒農藥的瓶子用於盛裝飲用水的合理化解釋。”
“村民的主觀描述和評價,缺乏客觀性和法律上的證明標準。”
李明遠放下文件,目光銳利地看向辯護席。
“綜上所述,辯護人提交的三組新證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案件的部分背景信息,例如毒物的具體來源和上訴人的文化程度。”
“但這些證據,並不足以從根本上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
“其所謂的‘認知鴻溝’理論,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支撐。”
“更像是一種試圖混淆視聽、推卸責任的說辭。”
“公訴人堅持認為,上訴人王遊卿的行為,已經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
“請求二審法庭,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明遠的聲音鏗鏘有力,擲地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