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的思維觸角,已經延伸到了更隱蔽,卻同樣致命的第三個突破口。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犯罪!
這個指控,直指“謎魘劇場”對李萌強製佩戴gps腳環的行為。
【邏輯神鏈】迅速調取並關聯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
第一個法條,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單獨同意,不得與勞動合同等其他授權捆綁”。
【邏輯神鏈】精準解讀:李萌的實時位置信息,無疑屬於“敏感個人信息”。
“謎魘劇場”在與李萌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附加協議中強製要求佩戴gps腳環並采集數據,卻沒有取得李萌的“單獨同意”。
這種將敏感信息采集授權與勞動合同捆綁的行為,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第二個法條,則來自最高檢《人臉識彆技術應用檢察監督指引》第八條:“強製佩戴智能設備采集生物數據視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邏輯神鏈】的強大之處再次展現,它能從看似針對特定技術的指引中,提煉出更廣泛的法理原則。
雖然這條指引主要針對人臉識彆和生物數據,但其核心在於反對“強製佩戴智能設備采集數據”的行為模式。
gps腳環是一種“智能設備”。雖然位置數據不是“生物數據”,但其敏感性和私密性極高,強製采集同樣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益。
最高檢的這條指引,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強製通過智能設備采集個人信息的反對態度,為將強製佩戴gps腳環采集位置信息的行為,解釋為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了重要的參照和支持!
將這兩條法條結合起來,指控鏈條清晰而有力:劇場方強製李萌佩戴gps腳環采集其敏感的位置信息,既沒有取得法律要求的單獨同意,這種強製通過智能設備采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模式,也與最高檢指引所反對的侵權行為具有高度相似性,完全符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征!
要證實這一點,需要兩類關鍵證據:
首先,是李萌與“謎魘劇場”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所有附加協議的複印件。
需要仔細審閱其中關於gps腳環使用或位置信息采集的條款,確認是否存在“單獨同意書”,或者相關約定是否直接捆綁在勞動合同中。
其次,是“謎魘劇場”企業後台的數據記錄。
需要證明劇場方的係統確實接收、存儲或處理了李萌通過gps腳環上傳的位置數據。
這需要通過技術手段或司法程序,獲取劇場方的服務器日誌、數據存儲記錄等。
這三個切入點分彆從精神虐待、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三個維度,直插“謎魘劇場”及其負責人的要害!
任何一個指控成立,都足以讓陳某麵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張偉嘴角勾起一抹勢在必得的弧度。
“謎魘劇場...陳某...你們的好日子到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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