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倒沒有。”
張誌遠立刻搖頭,解釋道:“張芬女士的核心陳述沒有撒謊。檢方之所以單獨起訴張強,理由非常集中。”
“第一,在所有起哄者中,隻有張強在雙方從口角升級為鬥毆後,還在持續用言語進行煽動。”
“其他起哄者,在看到打起來後,要麼後退躲開,要麼甚至有人嘗試口頭勸阻。隻有我們的當事人,還在那叫囂著‘打死他個鱉孫’之類的話。”
“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根據路口監控顯示,雙方是在我們當事人張強,做出一個明顯的揮拳動作之後,才從推搡徹底演變成了拳腳相向的全武行。”
“第三,警方調查確認,受害人王勇,與我當事人張強是高中同學,且有過節。”
“這三點,再加上那三個打人者為了推卸責任,異口同聲地指認是我當事人指使的。所以,法官采納了檢方的邏輯,認定張強是主犯。”
張偉點了點頭,臉上不見波瀾,心中卻已了然。
他再度開口詢問:“好!現在我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警方對現場所有人進行酒精檢測了嗎?結果如何?”
“檢測了。”張誌遠回答得毫不遲疑,“卷宗裡有明確記錄,包括我當事人在內,現場所有人血液酒精含量均為零。就是單純的口角摩擦,脾氣上來了。”
張偉的嘴角,幾不可察地微微上揚。
問這個問題,就是為了排除掉“非理性”這個最大的變量。
檢方和一審法官,顯然認為這一點對他們有利,證明所有人的行為都是清醒且故意的。
但在張偉看來,這恰恰是辯護的第一個突破口!
所有人都清醒,意味著那三個動手的打人者,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他們有獨立的意誌,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
那麼問題來了,三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會因為一個陌生路人的幾句叫喊,就失控到把人打成重傷嗎?
如果會,那他們本身的暴力傾向和情緒控製能力,才是導致重傷結果的主要原因!
張強那幾句起哄,與最終的重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被極大地削弱了!
有了突破口,張偉心情大好,他繼續詢問道:“第二個問題,我當事人張強,和那三個動手的打人者,是否認識?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關係?”
張誌遠快速地在腦子裡回憶了整個卷宗,回答道:“卷宗裡沒有提到這一項。不過我也去他們各自的工作單位和住所附近進行了走訪,三名打人者是附近工地的工人,而張強在電子廠上班,雙方的生活軌跡、社交圈子沒有任何交集,可以確定是陌生人。”
聽到這個答案,張偉眼中的光芒更盛。
檢方起訴當事人教唆共犯的基礎就是當事人與三個打人者進行了共同犯罪!
但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其核心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通俗點說,就是大家得有“一起去乾這件壞事”的默契和共識。
張強和三個打人者素不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