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在旁邊看熱鬨的,和三個正在吵架的,怎麼在短短幾秒鐘內,隔空完成一次“共同重傷他人”的合謀?
靠腦電波嗎?
這在邏輯上,本身就荒謬至極!
不能因為張強和受害者之間有仇就說張強和三個打人者達成合謀共犯!
要知道張強和那三個打人者素不相識,也沒有任何利益關係,就連吃瓜的地點也是他下班的路!
檢方因為高度符合的動機強行將張強的“起哄行為”,拔高到“教唆犯罪”,並以此認定為“主犯”,完全是混淆了概念!
“嗬。”
張偉重新靠回椅背,目光投向窗外飛速倒退的街景,腦海中的邏輯鏈已經徹底閉合。
這案子,哪有那麼複雜。
無非就是當事人張強,下班路上看到自己的仇人王勇,正跟幾個一看就不好惹的壯漢吵架。
他心裡樂開了花,看熱鬨不嫌事大,便在旁邊添油加醋,拱火起哄。
結果玩脫了。
他那幾句“打死他”,那個激動的揮拳,被攝像頭清清楚楚地記錄下來,成了檢方指控他“教唆”的鐵證。
而那幾個打人者,一看出了事,要麵臨重傷害的刑事責任,立刻心領神會,把鍋甩給了這個最完美的替罪羊。
一個路人,一個和受害人有仇的路人,一個全程上躥下跳的路人。
不讓你頂罪,讓誰頂?
人證打人者一致指認)、物證監控錄像)、動機與受害人有舊怨),邏輯鏈條完整且自洽。
說實話,張強被判刑,一點都不冤,甚至可以說是活該。
張偉心中暗自吐槽,不過,問題不大。
想憑這就定個主犯,判七年?
檢察院和一審法官,還是想得太簡單了。
無罪辯護不敢說有百分之百的把握,那得看檢方在庭上的發揮。
但把“主犯”這個帽子摘掉,輕而易舉。
一旦主犯不成立,大幅度減刑,就是順理成章的事。
至於無罪……
張偉不才,他還是對自己有那麼一點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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