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健的思緒,不由得飄回了兩年前。
他曾接手過一個“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案子。
一個剛滿二十歲的小夥子,因為母親常年頭疼,自己上網搜了個偏方,其中一味主藥,正是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野生天麻。
那孩子孝順,也實在,一個人跑進深山,吭哧吭哧挖了整整五十株野生天麻。
結果被同村人舉報,人贓並獲。
一審法庭上,證據確鑿,小夥子自己也供認不諱。
當時的辯護律師,是個剛執業沒兩年的愣頭青,一看這鐵案,當場就擺爛了,辯護意見說得稀碎。
王自健至今還記得自己當時的心情。
於法,他必須公訴。
於情,他於心不忍。
他在法庭詢問階段,多番引導,旁敲側擊,幾乎是把辯護思路喂到那個辯護律師嘴邊,可對方就是不開竅。
最後,他沒辦法,隻能親自引導那個小夥子,想讓他把責任推給某個虛構的“鄉下老郎中”,說偏方是郎中開的。
這樣一來,非法采摘的罪責主體明確,而提供偏方的土醫生,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構成犯罪,至少能為小夥子爭取到一個“受人蒙蔽”的情節,大幅減輕刑罰。
結果呢?
那個小夥子,老實得像頭牛,脖子一梗,非說偏方就是從網上找的,不能冤枉好人。
王自健當時差點沒氣得當庭拍桌子。
最終,他隻能在量刑建議的措辭上反複斟酌,強調其“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低,犯罪目的係為母治病,實屬情有可原,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饒是如此,一審還是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萬幸的是,在他的強烈建議下,合議庭最終給了一個三年零六個月的緩刑。
要知道,在刑事案件裡,能拿到緩刑,就意味著天大的勝利。
死刑變死緩,基本就撿回一條命。
而有期徒刑拿到緩刑,意味著隻要在緩刑考驗期內遵紀守法,按時報到,這個牢,就徹底不用坐了!
王自健的思緒被猛然拉回現實,他看著辯護席上張偉那張年輕而狂傲的臉,心中騰起一股無法抑製的怒火。
可能在外行人看來,這個案子的被告和兩年前的那個案子的被告在主觀性上何其相似!
但是在他眼裡區彆大了!
那個為了母親觸犯法律的年輕人,他的罪,源於無知,他的動機,是孝心,是人性中最質樸的善良。
我願意為那樣的“罪人”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尋求一絲寬宥。
可是這個案子的被告呢?
他算什麼東西?!
他不是為了什麼崇高的理由,他僅僅是出於自己學生時代那點可笑的恩怨!
他看到自己的仇人落難,非但沒有半分惻隱,反而幸災樂禍,在旁邊煽風點火,唯恐天下不亂!
他的行為,源於人性中最卑劣的惡意!
一個是無知之善,一個是清醒之惡!
雖然都是源於無知才觸犯了法律,但是兩者天差地彆!
那個挖藥草的年輕人,值得同情。
而這個案子的當事人,他配嗎?!
更何況,你張偉,一上來就擺出不死不休的架勢,要打無罪!
這是辯護嗎?
不,這是挑釁!
是對公訴機關的挑釁,是對一審判決的挑釁,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赤裸裸的挑釁!
王自健笑了。
那笑容裡,再無半分猶豫,隻剩下被激起的,屬於頂尖掠食者的凶狠。
行。
你想裝這個逼,是嗎?
那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