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大勇覺得自己很有理。
在他那貧瘠的法律認知裡,隻要沒把人打殘廢,沒缺胳膊少腿,那就是“家務事”,警察來了都管不著,更彆說法院了!
“砰!!!”
柳吳梅手中的法槌再次重重落下。
“被告薑大勇!我最後警告你一次!”
“現在是法庭調查階段,沒讓你說話,就把嘴閉上!”
嗬斥完被告,柳吳梅低下頭,在庭審筆錄上重重地畫了一筆,心中卻是冷笑連連。
無知者無畏。
這個薑大勇,顯然是把法律上的“輕傷”,當成了生活中那種破點皮、流點血的“輕微傷”。
在司法鑒定標準裡,“輕傷”可一點都不輕!
那是刑事犯罪的門檻!
一般傷情鑒定要到輕傷二級才夠得上刑事犯罪裡的故意傷害!
所謂的“輕傷二級”,彆看輕傷兩個字好像門檻很低,實際上上標準極其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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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頭皮撕脫傷麵積要達到20平方厘米以上;比如顱骨骨折;比如肋骨骨折兩處以上!
用最通俗易懂的骨折來講,至少要頭顱骨折才算得上輕傷,普通的手腳骨折,如果不影響功能,在很多情況下甚至隻能算作“輕微傷”,連刑事立案的標準都夠不上,隻能治安拘留!
薑大勇竟然拿“沒達到輕傷”來為自己辯護,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難道把一個十歲的小姑娘打得皮開肉綻,血肉模糊也是正常的父母管教孩子的手段?
難道非要把女兒的頭骨打裂,把肋骨打斷好幾根,才叫傷害?
更何況,虐待罪不是故意傷害罪,它的構成要件,從來就不是以單次傷害是否達到“輕傷”為標準的!
它是長期的、持續的、精神與肉體的雙重折磨!
這種動輒打罵、凍餓、侮辱人格的行為,哪怕每一次都隻是“輕微傷”,累積起來,也足以構成情節惡劣的虐待罪!
把嚴重的暴力行為美化成“正常管教”,這種法盲邏輯,在她的法庭上,行不通!
柳吳梅壓下心頭的火氣,調整了一下呼吸,轉頭看向原告席。
“原告,針對證人證言,還有問題需要詢問嗎?”
薑瑜蓉深吸一口氣,將眼角的淚水強行逼了回去。
她轉過身,目光再次投向趙愛國。
“趙警官。”
“您是我們家幾十年的老鄰居,對我們家的情況知根知底。”
“剛才被告薑建雲在答辯時聲稱,他在學校門口堵我,搶我手機轉賬,是因為‘兄妹情深’,是手頭緊找我‘借錢’周轉。”
“請您告訴法庭。”
“根據您這二十年來對薑建雲的了解,以及對我們兄妹關係的觀察。”
“他這種所謂的‘借錢’究竟是借,還是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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