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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上論(2 / 2)

行父之竊國也,逐東門,敗齊師,而意始昌,於是乎而遂將有魯,顧有以先之矣。辰之將竊,南門以作,薑嫄以祠,《魯頌》以登。

行父之將竊,文世室,武世室,並立不祧,而以擬周。惟使其君之禮樂一視天子,乃以使己之權祿一視諸侯,而僖、成兩君從其導以自首於亂,其愚亦可憫矣。

魯侯之竊,竊其似者也。竊其似,而終不得以有天子之實,猶童子之以楮為冕而南麵於塾耳。辰、行父之竊諸侯,竊其似,遂竊其實矣。辰以是要名於國,而世執其政;行父乃以要利於君,而中分其國。

魯君以貿貿然歌天子之詩,臨天子之門,修天子之祀,而貧弱曾不逮其陪臣,寄命其手,逐之置之,惟命而莫違矣。上以狂擬諸天子,而下以自喪其諸侯。故夫之二君者,其愚為不可瘳也。有賊在側而不知,且曰戴我以尊者,忠臣效也。君歆之,國人豔之,孰與知其奸哉?

《春秋》書作南門,立武宮,歸惡於二君從其導者為之首。大愚之弗瘳,君子之所不憫也。

《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凶。”其召擊也,惟其求益也。其倏而擊也,是以不能交相益也。故夫無恒者不可與交以冀其益,而心勿恒者樂交無恒以冀益,若者固宜為凶之府。入春秋百五十年,吳無乾於中國。晉景之季年,吳始伐郯,晉召之也。

晉召吳以掣楚,吳未加楚而先及於郯。吳通於晉以圖楚,兵未及楚而先加郯。至險以為性,貪饕以為情,旦受言而夕相圖,蠻夷之勿恒久矣。無恒而求其益,是求擊也。晉之未伸於一楚而又屈於一楚,以為中國病。或擊之,不期而得擊也。惟然,故亦知蠻夷者可以乘俄頃之勝,而不能宅強盛於百年。勿恒之凶,亦行自凶矣。

王者益天下而不擊,伯者益之不可而後擊之,強國者授之以益而擊繼焉,蠻夷者無為人益而徒擊者也。擊之莫測其端,故天下乍震其威;擊之惟其所便,故天下無以相免。求益而莫益之,久與之習,而望之之情絕;求之益則反擊之,弗與之為緣,而毒亦不我施矣。

不望其益而弗與為緣,則不我能擊。故其興也,乍如燎原;而其亡也,瓦解一旦而莫之或拯。先乎入州來而伐郯,故甫會於黃池,而越已入其都。晉恃吳而屈,吳無信而早亡不救,作《易》者先知之矣。

《書》曰:“罰弗及嗣。”及者,相累及也。故惡有大小,子孫族姓有與不與。惡大而與者,非累及之罰所正矣。趙盾躬弑其君,其子孫族姓怙盾之能乎弑,以舉族而貴於晉,惡大而與者也。在禮,臣弑其君,在官無赦。

今法:謀反大逆,期功同居皆斬。盾逃其刑,同、括服辟。《春秋》書曰“殺其大夫”,何也?非夫罰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非夫嗣之可弗及罰而弗及也。

魯討東門,鄭討子家氏,晉討趙宗,皆其所不得討者也。鄭襄,賊所立也,晉景、魯成,賊所立者之子也。討歸生之族而戴堅,討同、括而戴需,討歸父而戴黑肱。其以賊所立者為不可討邪?抑可弗忌於所立者而討之邪?

賊所立者不討,但乘賊之死,利弱以討其族,是法之張弛一因於勢之榮落,而無固法也。

弗忌於所立者,正名為賊而討之。於是而季孫之竊,欒書之弑,明示君父之死生懸於其手,姑縱而實操之矣。故亂臣賊子,凡民之所得誅。而心乎逆者,竊法以行,竊名以逞,則不得與凡民齒,而不授之以行討。

《書》稱“火之燎原,猶可撲滅”。前此者,已無及撲矣。行父、欒書之惡,方燎者也。禮遣歸父,以大夫之名,與同、括所為,不撲其灺,而撲其焰也。使黑獺無挾以討高歡,玄感無詞以誅楊廣,亂庶沮夫!

人自為爵,天子莫必其命,於是而知封建之必毀矣。封建者,以爵相維者也。爵,天秩也。天也者,凝於人之心而生其心者也。凝之而寧,生之而暢。

故曲沃之詩曰:“不如子之衣,安且吉兮。”安者,心所凝也;吉者,心所生也。故曰:“天聰明,自我民聰明。”人之不必此而安,天去之矣;人之不必此而吉,天弗與應之矣。《春秋》紀魯十二公,歿而命者一,生而命者二,其九未嘗命也。

以僖公之兩覲襄王,且自服其服,自爵其爵,施施王廷,曾不生其弗安弗吉之慚,況他公之偷主其國者乎?文、成受命而不加榮,餘公無命而不自貶,天遺周而去之,諸侯遺天而背之,於此決矣。天遺周而去之,周必亡也;諸侯遺天而背之,侯度不靈,而封建必亡矣。

商之亡也,其詩曰:“皇矣上帝,臨下有赫。鑒觀四方,求民之莫。”天遺商而去之,民之所莫猶在周也。

商不足以宰命,王季、文王猶必聽命,而後為侯伯,聽命於商者,聽命於天之所為命也。

周之亡也,諸侯無所聽矣。諸侯不以其心而凝天,天乃不生於諸侯之心,民乃不莫於無命之侯。大渙者必彆有所萃,已反者必重有所複。故於是而封建之移於郡縣,匪郡縣而不安,匪郡縣而不吉矣。

天子失天,諸侯不能得;諸侯失天,大夫固不能得。失者,必有得之者,命乃以凝於草澤之英雄。欲貴者,亦安草澤而吉之矣,以大渙者之必有所萃也。

天之渙其群也,人自為命,而不必天子之命。天子不屍其命,而人心之欲貴也,終以不安於無命而吉之。龍戰於野,七日而不遠於複,乃以大斂瓦解之人心而聚之於一。欲貴者,安於其一,而奉之以為吉矣,此反者之重有所複也。天之反複其道也,命不凝於天子,而周必亡;命不生於諸侯之心,而封建必廢。

夏、商之季,未嘗有無命之侯也。王跡熄而後《春秋》作。無命之侯,其自桓王之世、魯隱之攝而始乎?

吳之通晉,兵未及楚,先加於郯。非晉不能保吳,吳固不可保也,於是而晉覺矣。

夫郯,羸者。晉方下吳,郯受兵而惡得不下?晉其以何者為心而伐之?晉方下吳,郯事吳,而兵即加其國。方通而即與之爭,晉其以何者為謀而伐之?

士燮,晉之良也,忍於羸郯,不戒於挑吳,勞諸侯之師,取必於魯,若將寧失魯而勿縱郯,胡為者也。於是而知晉之非為郯爭也。吳不可保,而晉覺矣。

齊之南鄙,魯、邾之東郊,去吳率近,而郯介焉。郯猶戶也。郯事吳,吳且介於郯以北窺,則齊不保朐,魯不保沂,費、邾不保嶧。晉為東諸侯慮此也,乃糾三國以兵郯,張威震吳而塞其北徑。

故通吳以還幾百年,而汶、泗之北無吳寇。非夫夫差之橫,齊景之憊,魯哀之自啟其鍵,艾陵城下之師弗能舉也。覺之早,震之先,士燮之決於爭郯,百年之利矣。

魯賂燮以緩師,非靳郯也,畏吳焉耳矣。吳一兵郯,而魯即惴吳以逆晉令,猶莫之治,其可得乎?雖然,晉之為此已勞矣。方通之,旋震之。自以為闔辟之上,而不知其毀隄以塞隧也。用非其所用,保於其所不可保,夫乃爭於其所本無有爭。《易》曰:“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言乎其所孚者非其所孚也,不容自已矣。

十一

古者夫婦視朋友,朋友以道,夫婦以義。以道者,合以道同,離以道異;以義者,合義在邇,離義在遠。受命於道義,有不輕離而無更合。夫子之喪朋友,曰:“生不於我館,死不於我殯。”生死之際,道義之所尤詳也。

杞伯姬之出,三年而後卒,義已絕矣。杞伯逆其喪以歸,受而為喪主者,墮義;授之而使為喪主者,不仁也。受而為之喪主,杞之屈於魯也。

屈以其勢,是弗克自強而奪其義也。藉曰為義屈焉,則義可為之主,而胡出邪?杞之淪於夷久矣,授之使為喪主,魯屈杞也。以勢屈之,是崇勢而墮人之義也,藉曰以義屈之,則義不可屈,而胡受其歸邪?

雖然,魯之為此以屈杞者,獎伯姬也。何以言其不仁也?喪也者,如喪去聲。之也;喪去聲。之也者,弗忍其去而戚之也。葬也者,藏也;藏之也者,安之也。故夫子之喪友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

其所安者,而弗忍去之亦。婦之出者,生不為其故夫之親養,死不為其故夫之黨服。女之出而歸者,喪父以斬衰,喪母、喪昆弟以齊衰,猶未嫁也。

不為其故夫之黨服,則故夫之黨不報以服。服所不報,而使之喪,是委其女於塗之人而道殣之也。為其父母昆弟之服如未嫁,不報之以未嫁之禮,而授之非所主者,是猶捐其為父母昆弟而弗之喪也。

夫魯之屈杞以自伸也。屈死者於道謹以伸一旦之威,是借化者之胔骼,逞其爪牙搏吮之雄。

杞蓋夷也,而魯禽矣。魯秉禮而禽,則君子何望焉?《詩》曰:“其何能淑?載胥及溺!”此之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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