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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加更,這章是萬字大章節!
推薦票投起來啊!
公公要撲街到死了啊!
………………
沃爾夫岡保時捷估計是沒聽說過張宇祖國的一句網路名言,要不然的話他十有八九是要被氣死了呢“昨天你對我愛答不理,今天我讓你高攀不起!”
其實吧,商業也是這種,抓不住機會,倒了黴,那也只能算你自己的失誤。
這不,張宇現在的野心,早就不侷限在大眾旗下的奧迪汽車公司了,畢竟,他現在手裡也是有大眾股份的人了,雖然不多,但是也不少了。
5的合計,稍微轉讓一下整合以後足以公開列席股東大會了,畢竟上市公司,超過一家公司或者個人5絕對要公開的。
只不過,現在的大眾,股權複雜但是卻不再是國企,張宇還是有搞頭的。
話說當年……
大眾汽車公司原本是的屬於德國政府的。
1937年5月28日,德意志勞工陣線成立了大眾公司的前身“德國國民汽車籌備公司”,目的是為了生産保時捷60型即後來的大眾1型汽車,也就是俗稱的大眾甲殼蟲。該車由費迪南德·波爾舍的公司設計,大眾公司則得到了阿道夫·希特勒的支援。
1938年9月16日,公司更名為大眾公司。
位於法勒斯萊本的工廠建成不久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
戰後,1945年6月,英國皇家陸軍電氣機械工程團少校伊萬·赫斯接管了被炸毀的工廠並重啟生産,以期待工廠成為戰爭賠款的一部分。然而,沒有英國汽車商對此感興趣。
1948年,英國人將大眾贈予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但福特副總載歐內斯特·r·布裡奇認為它一文不值。
嗯,腦子是個好東西!可惜了,他估計沒有!
隨後,布裡奇宣稱考慮將德國福特公司與大眾合併,但由於戰後大眾的所有權混亂,以至於不知道與誰進行談判。
作為戰後德國工業計劃的一部分,包括大眾在內的大部分德國工業將被拆除,全國汽車産量被控制在不超過1936年産量的10。大眾因為給英國陸軍生産汽車而逃過一劫。
1948年,英國政府將公司移交給德國政府,前歐寶公司主管海因裡希·諾德霍夫接掌大眾.德國政府日後在股市陸續賣出大眾汽車的股票,但制定了“大眾汽車法“,
該法律規定,大眾汽車股東會的決議必須有八成股權同意,而德國下薩克森州政府擁有百分之20.2的大眾汽車股權,實際上擁有股東會決議的否決權,因此德國政府依然控制大眾汽車的營運。
雖然大家都認為費迪南德·保時捷是大眾汽車公司的創始人,不過其實際控股的是納粹軍政府大眾在二戰時不但生産汽車,還有很多軍工廠和各種訂單,技術老牛了!)。
但是保時捷家族不管是其兒子還是女兒一系)都認為,大眾汽車公司是屬於保時捷和保時捷家族的,只是由於戰爭的原因,沒有能力收回來而已。而且不僅僅是保時捷家族這麼想,民眾也有相同的觀點。
當從2005年,保時捷se保時捷控股)大張旗鼓的開始收購大眾汽車股份時,大部分德國人都抱著支援的態度,這也為後來廢除《大眾法》奠定了群眾基礎。
這部法律是在大眾私有化並轉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背景下於 1960年7月21日頒布的,旨在防止大眾集團在財政緊張時被國外的財團兼併。如今,圍繞這部法律的廢除或修改,歐盟的爭論沸沸揚揚。
大眾法的條款數目一共僅14條,其中第5-12條還早已廢止。剩下幾條中,真正具有實質內容的也就第2、3、4三條。而爭議也主要和該法第二、四兩條的規定有關。
大眾法第二條的實質是對股東表決權予以限制。按照該條規定,單一股東持有大眾公司股份超過總股本20%的,其表決權以全部表決權的20%為上限。而且,某個股東的關聯公司或個人持有的股票也被視為由該股東實際擁有。
大眾法第四條核心內容有兩點:其第一款規定德國政府和大眾總部所在的下薩克森州只要持有大眾公司一股股票,便有權分別向公司監事會派遣兩位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