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說到遼道宗蕭觀音耶律乙辛等人,就不得不提一下遼朝這個國家了。
眾所周知,大家都知道,遼朝是一個以契丹人為主的政權,在公元916年,由阿保機建契丹國,到公元947年正式建國號為大遼。
而自遼朝建立之初,國內便存在以遊牧漁獵為生的契丹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以及以農耕為生的漢族兩種不同生產方式的民族。
同時,因為這兩大型別民族由於生產方式的不同導致了生活習慣,社會制度,宗教信仰等的差異。
因此,為了緩和兩種不同生產方式民族之間的矛盾,並對兩大型別民族進行有效的管理,遼朝統治者在職官制度,政區建置,法律制度,選官制度,禮儀與服制制度等方面都採取了針對契丹等少數民族和漢族等民族不同的管理政策。
也就是“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
這些“藩漢分治”的政策,充分遵了“因俗而治”的原原則,為遼朝社會生產力及文化的發展,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與融合,民族關係的維護及社會的穩定奠定了基礎。
遼朝這“因俗而治“政策的積極因素對於後世乃至今日我國的民族政策的完善仍然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至於遼朝“因俗而治“政策的具體體現的話,像是前文藩漢分治的職官制度。
首先,遼朝皇帝集雙重身份於一身,就是即對漢人和渤海人行使皇權,也對契丹等遊牧民族則具有可汗的權威。
因此,遼朝在職官制度方面也應充分照顧到境內藩漢雜處的局面。
在遼聖宗以後,遼朝在中央形成了四時“捺缽“制度,即大遼皇帝在漁獵地區所設的行宮,一年四季往返於“春水,消夏,秋山,坐冬”四時“捺缽”之間,遼朝的一些重要官員也會隨著“捺缽“活動,“捺缽“成為了流動的朝廷。
此外,自遼太宗之後,遼朝統治者為了統治不同生產,生活方式的人民,在地方建立了北面官和南面官的雙軌官僚機構,實行“藩漢分治”。
北面官有北面朝官,北面御帳官,北面著帳官,北面皇族官,北面諸帳官,北面宮官,北面軍官,北面邊防官等,主要掌管遼朝皇族事務,契丹部落及屬國的軍政,行宮,軍隊和邊防等政事。
而南面官主要管理燕雲十六州漢人聚居地的地方行政,財經和軍備後勤等事務。
起初“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日後又採用宋朝管制。
北樞密院和南樞密院分別為南北兩面官的最高官署,即所謂的“一國兩樞密”,但軍政決策主要由北樞密院來進行,即“北衙不理民,南衙不理兵。”
由此,遼朝在地方實行雙軌制的政區建置,即在北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部族制政區,在漢人聚居的地區實行州縣制政區。
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遼朝依據各部落的大小強弱情況將其分為大小不等的部族,例如遼太祖時將迭剌部一分為二,變成五院部和六院部,各置夷離堇,太宗時又更夷離堇為大王,稱北大王院和南大王院。
比外還稱乙室部和奚六部的首領為乙室大王和奚王。
小部族的首領稱為節度使,部族之下稱為石烈,瓦里,抹裡等。
在漢族地區,遼朝“五京及州縣,五京,即上京臨潢府,中京大定府,東京遼陽府,南京析津府和西京大同府”,分別為上,中,東,南,西五京道的行政中心,每道都管轄著若干漢族州縣。
雙軌制的政區建置由於尊重了不同民族的生活習慣,因而發展良好,形成了“總京五,府六,州,軍,城百五十有六,縣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屬國六十”的局面。
遼朝還針對以漢族和契丹等其他民族生活習慣存在差異的現狀,針對各民族的實際生活習慣採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進行管理。
用契丹固有的法律制度來契丹及其他少數民族,用唐律,唐令,後用宋律來治理漢人和渤海人。
遼太祖神冊六年(921)起,太祖阿保機命僚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鍾院以達民冤.至太宗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餘無改焉。”
自此,在契丹,奚等民族內實施新制定的成文法,漢人及渤海人沿用由漢官參考唐律擬訂的漢法,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諸夷,以漢法治漢民雙律並行。
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審理;漢人犯法,由所在州縣官審理。
在蕭太后攝政時,為了緩解藩漢之間的矛盾,曾經統一遵循“漢法。”
但由於漢法與其他民族法律之間存在差異,並且非常繁瑣,因而無法在契丹和其他民族之間進行良好的貫徹,在大安五年(1089),恢復了契丹法和漢法並行的政策。
還有就是二元的選官制度,遼朝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漢化的程度也在加深,這一點也體現在了其選官制度方面。
遼朝的選官制度分為兩類,北面官透過世選進行選拔,即從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擇優任用官吏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