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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章

此後到了紹興初(1131年),諸鎮大多滅亡,京西諸州淪入金、齊之手。

不過此後四年,岳飛收復襄漢,遂建襄陽府路。

六年,復為京西南路。荊湖,紹興元年,分“荊湖江南諸州為荊湖東、西路”,置“荊湖東、西路轉運司,通掌兩路財賦”。

二年,仍分荊湖為南、北路。淮南,三年初,復置淮東、西路安撫使。

而監司幾經廢復,直至七年始復置淮南轉運司。

“詔淮南東、西路各置轉運一員,兼提(點)刑獄、(提)舉茶鹽常平事”。

江南,建炎四年,“合江東、西為江南路”,並“合江南兩路轉運為都轉運使”。

紹興初復分,“江南東、西路各置轉運司”。

紹興十二年,和議成。東畫長淮,西割商秦之半,以散關為界。宋僅有兩浙路、淮南東西路、江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京西南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廣南東、西路等15路。

而宋代提點刑獄司路的演變的話。

怎麼說呢,其實宋初,各路刑獄公事由轉運司負責。

繁多的政務使轉運使難以應付,案件積壓,刑獄冤濫等問題日益突出。

為此,淳化二年五月,太宗“始命司馬(門)員外郎董循等十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公事”,“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敢稽留人獄,久而不決,及以偏辭案讞,情不得實,官吏循情者悉以聞”。

此時的提點刑獄官是轉運司委派“糾察刑獄事”的官員,而提點刑獄司則是隸屬於轉運司的下級機構。

四年(993)十月,太宗以在刑獄方面“未嘗有所平反”為由,撤銷提點刑獄司,“歸其事於轉運司”。

景德四年七月,真宗“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而轉運使綜理一路,“地遠無由知”,又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這次,諸路提刑已成為一路最高司法官員,而提刑司也從轉運司裡分離出來,與轉運司併為路級監司。

此時,轉運司所行為至道三年之制,因而,提點刑獄司路亦相應為15路。

天聖六年(1028年)正月,有臣僚認為“置提點刑獄官過為煩擾,無益於事”,於是再次撤銷提刑司。

明道二年(1033年)十二月,復慮諸路刑獄“轉運司不能一一躬讞問,恐浸至冤濫”,重新設定提點刑獄司。

從此,提點刑獄司的設定遂成定製。

此時轉運司所行為天禧之制,因而,全國的提點刑獄司路當為十八路。

皇佑末,改府界為京畿路。

75至和元年三月,始“置提點京畿刑獄官”。

二年十月,罷京畿路,提刑亦同時撤銷。

故至和時,全國的提點刑獄司路應為19路。

熙寧時,轉運司路推行二十三路之制。

京東、京西、河北、陝西、淮南5路“以所部廣遠”,均分為兩路。

提點刑獄司亦相應地分為二十三路。元豐元年,上述5路提刑司“仍舊分路”,故元豐時,提點刑獄司路仍為熙寧之制未變。

需要指出的是,熙寧七年以後,兩浙路兩次分為東、西兩路。

因而在分路時期,全國的提點刑獄司路應是24路。

元佑元年三月,“詔諸路提點刑獄不分路”。

京東東、西路等10路,復併為15路,則此時復行十八路之制。

二年五月,又以5路“州縣闊遠,遇有盜賊、刑獄公事,公移稽滯,督捕巡察不

78得專一”復分,仍行熙豐二十三路之制。崇寧時,增設京畿路。宣和五年,“又分淮、浙為西(兩)路”。

故而北宋末如不計燕、雲兩路,提刑司路當為25路。

建炎時,兩浙路提刑司似又合為1路,紹興元年十二月,“詔兩浙分東、西路,置提點刑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