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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章 完備

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以功授官。

因為“功”比較容易看到,以此為標準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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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是無當也”。

功在軍事上最好表現,各國多以軍功提拔人才為將領。

至秦商秧變法後,更明確規定了軍功入仕制度。

在官僚制度中還有世官的遺存,主要體現在蔭及子孫方面。

在雲夢秦簡中有“葆子”這一名詞,奏簡整理小組認為與漢代的“任子”一樣,雖然目前尚有爭議,但從秦簡中所見爵位世襲和《史記》所載“蒙恬因家世得為秦將”,王翦之子責、孫離也因家世為官的情況來看,這種蔭子制度應是比較普遍的。

至於等級和俸祿的話。

世卿世祿等級制度在春秋時期仍然存在,“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根據等級裂土分封,按級別高低分別享有不同政治特權和物質待遇,並且世襲罔替。

但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當時也開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級制度。

官僚等級制度源於世卿世祿制,但又有所不同。

充當官吏的雖然還是大大小小的貴族,但已經不是世襲,他們“不是以貴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國王的僕役的資格行使治理”。

在這種君主臣僕的特殊僱傭關係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對國家或人民負責,而只是對國王負責。

國王的語言,變為他們的法律,國王的好惡,決定他們的命運”,在官僚等級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襲之外,還可能隨時受到升遷罷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報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為標準,而是改以實物作為支付的手段。

當時經濟發展的條件決定了這種實物主要是糧食,因此官吏的俸祿和等級基本是以糧食多少來劃分的,列國計量單位主要有石、盆、鍾、擔、鬥、斛等,以不同的重量來劃分等級,如秦、燕等國有五十石、百石、三百石、五百石、六百石等級差。

在以糧食作為俸祿支付的同時,對一些功高位重的人還要增加土地(食邑)的租稅收入(即封君制度,除部分封君的食邑可以世襲以外,大部分在離職以後要收回)和一定數目的貨幣,如年俸黃金百鎰、十鎰、百金、千金等。

有關這些糧食和貨幣支付的等級、數額、級差等均已逐漸形成一定的制度。

以及考課和獎懲。

天因為下政務紛繁,由大小官吏分級分職處理,君主則高踞於上而駕馭操縱之,為了對下實行有效控制,“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於是逐漸建立和健全了考課和獎懲制度。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當時實行的年終考評制度,也稱為“上計”,即群臣在年終時,將自己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務,諸如墾田賦稅、刑罰治安、武器裝備、財政支出、戶籍數日、屬吏治狀以及監獄在押人犯等情況,寫在木捲上彙編成簿冊,稱為“計簿”。

從秋天開始,基層官吏開始向上級官吏送交簿冊,接受考核。

成績優者,上級官長給予褒槳;成績劣者,收回官印並施行杖責。

然後,上級官長再將各基層的簿冊整理彙編成冊,並將所屬官吏政績優劣和賞罰意見也編人冊內上報,以供君主稽核並實行獎懲。

一般地方郡一級長官和中央卿一級長官是簿冊的最終彙集者,由他們直接呈送給君主進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作為“百官之長”的“相”來協助進行。

在考核中區別優劣,優者獎賞金銀、增加食邑以至升遷官職;劣者降免職務,甚至施行處分直到刑罰。

隨著考課制度的完善,有時也給有過失的官員以將功補過的機會,所謂“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即根據三次考課的平均成績進行賞罰,以示審慎。

以後在上計過程中,又增加了主要長官應向君主推薦人才的內容,按照不同的級別規定可以推薦的人數,其目的是為了及時選拔和使用分散在各地各部門的有用之才。

這是因為君主認為主官們對自己的屬吏應有具體的瞭解,其推薦意見具有較大的可信性。

為使推薦者認真負責和保證被薦舉人才名符其實,後來還普遍推行推薦者與被推薦者有連坐關係的做法,“保任其人不稱者與同罪”。

可見,當時的上計制度已經粗具規模,包括考課、獎懲、人事升黜任免、人才推薦等方面的內容,成為定期溝通上下政務的比較固定的辦法。

當然,還有封君和賜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