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目前我國憲法和法律對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任務並沒有完成,可以說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治化程度還不高,有的雖有一定的法制化,但規定得不一定科學合理,未必符合憲法所確立的既保障中央的統一領導又發揮地方的積極性的原則以及法治的精神。
因此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關係的法治化是當務之急。
目前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均尚未比較徹底理順,法治化程度還不高,並且造成了一些不良後果,影響著我國整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程序,有待於進一步法治化。
其中,中央與地方之間行政關係的法治化程度最低,亟待法治化。
特別是從這些年來的行政實踐情況來看,我們可以說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關係的法治化程序是當務之急。
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關係的法治化是解決當前我國諸多重大問題的客觀需要。
當前我國中央政令不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央權威受到地方政府的嚴重挑戰,這已經是活生生的現實。
中國目前社會整合的機制和能力已相當脆弱,其集中表現就是日益突出的所謂‘中央與地方’這一基本張力。
這一張力的實質無非是,由於中國社會分殊化的高度發展,已使‘中央’日感缺乏足夠的權力基礎來整合不同社會利益的矛盾和衝突。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許可權劃分不明,中央管什麼與地方管什麼在法律上不清晰,表面上中央什麼都管,但是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組織保障,“縣官不如現管”,中央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來執行,中央的權威也就主要靠地方維持。
在現實生活中,地方政府往往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而“變通”執行、打折扣地執行甚至根本就不執行中央的法律和政策,從而也就產生了當今中國的諸多重大問題。
然為解決上述現實問題,自就有必要釐清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關係,在法律上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管理許可權,在法律上確保中央權威。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措施基本上是以政策檔案的方式出臺的,基本上屬於行政手段上的“收”與“放”的範圍,隨意性較大,法治化的程度極低。
顯然,加快開展這方面的立法,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關係的法治化程序,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應當儘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過去有學者認為,司法改革是我國法治建設的突破口。
現在看來,也許中央與地方行政關係的法治化更有可能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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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改革再度陷入“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我們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借鑑國外特別是聯邦制國家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的經驗(當然,也包括借鑑其他單一制國家的有益經驗)。
從總體上說,法律還是沒有健全完善。
有的無法可依,有的有法不依,有的違法不究。
近幾年來,為了反對盛行的地方保護主義,中央特別強調要維護中央的權威,提高中央宏觀調控的能力,並據此進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調整。
從這種調整的方法和性質上來說,今天也如過去一樣,即不是透過法律程式進行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仍然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沒有真正實現規範化、法律化,可以說,迄今為止,我們並沒有真正跳出過去“收收、放放”的“翻餅式”迴圈。
正因為如此黨中央強調要使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規範化、法律化,並特別強調要加強立法`司法和執法的配套建設工作,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在整個世界現代化的歷史程序中,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表現出這樣一種規律性,即由分散走向中央高度集權,再由中央高度集權過渡到適度的地方分權。
這是因為,國家的統一和中央集權是現代化程序的客觀需要,但在和平的國際環境中,集權過甚又會危害現代化本身,適度分權又成為現代化程序的必然趨勢。
因此,許多國家在建立了中央高度集權體制以後,又不得不對它進行改造,擴大地方自主權,並用規範化的制度、法律把它固定下來。
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是整個世界現代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無論是其客觀歷史程序還是價值取向,都與整個世界的現代化具有某些共同特徵。
如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與其他任何國家的現代化一樣,既表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歷史程序,也表現為文化進步和政治民主化的歷史程序。
而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規範化、法制化,之所以成為現代化程序的一部分,就在於它有助於保持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穩固性和連續性,避免盲目的和隨機性的政策干擾,從而既有利於加強中央的統一領導,維護中央權威,把宏觀調控權牢固地集中在中央,又有利於地方正確運用國家賦於的必要權力,調節好本地區的經濟活動,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同時,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規範化、法制化,是建立在中央與地方科學分權基礎上的,這是既有利於防止中央和個人高度集權,又有利於防止地方過於分權,實現政治民主化和現代化的切實保障。
歷史的經驗表明,專制政治不僅表現為政治上的專橫,而且最終會導致政治腐敗。
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
我們應當從制度上解決問題,應當透過法治途徑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明確的縱向分權,明確中央在一些重大事項的專屬管轄權和職責以及地方的自主權,改變當前中央與地方之間權力關係在憲法和法律上不明確、不完善而在實際上“一統就死,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狀況,實現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的法治化,既確保中央權威,又實現地方自治,真正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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