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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情殤

52.情殤

由於這是一件特殊的心理謀殺案,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一定會涉及到一些未曾接觸過的法律問題,所以,市裡的一些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都來法庭旁聽,不放過這一千載難逄的學習機會。【無彈窗.】

上級法院也事先派人來指導這次審理。省法律學會和一些法學雜誌也來了學者和,從研究的角度來聽麥迪死亡案的審理。

當然,大部分聽眾還是老百姓。中國人歷來好熱鬧,平時馬路上有人打架還圍得裡三層外三層的呢。像這種奇聞怪案,豈能放過機會?

做為本案的偵破人湯和梅也到庭,按照以往的慣例,公安機關對案件履行完預審程式後就不再管了。但是,這次是個例外,是湯和梅自己要來的,這個案子始終牽扯湯和梅的心。

法庭正面是法官席,一位中年審判長和兩個年輕的審判員,還有一位女書記員。

兩側是公訴人席和律師席。

律師是法庭為顏妤和姍姍請的,這兩個女人沒有經過這種事情,又沒有自己的律師。達衛平沒有請律師,他要自己為自己辯護。

顏妤,姍姍和達衛平這三個被告一起站在被告席上。

這也是很少見的,一個案子三個被告。即使有,也不是像這三個人這樣一種特殊關係。

考慮到姍姍的身體情況,法官例外批准讓她坐下。

檢察官代表國家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然後法庭開始逐一審理這三名被告的罪行。

首先審理顏妤的案件。

公訴人對顏妤提起公訴的罪行是兩條:一是顏妤知道麥迪在7年前製造水庫翻船事件,謀殺前妻美馨的案情,但是,7年來她一直沒有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犯了包庇罪。

二是顏妤因為丈夫麥迪在深圳有了外遇,在曾經被麥迪謀殺未遂的情況下,以麥迪7年前的謀殺前妻美馨的秘密為武器,利用匿名信的方式向麥迪施加心理壓力,導致麥迪自殺,犯有心理謀殺罪。

律師開始替顏妤辯護。

對顏妤的第一條罪行,律師沒有做太多的辯護,因為麥迪7年前謀殺前妻是事實,而顏妤知道麥迪的犯罪行為也是事實,這些都有麥迪死前的錄音和顏妤自己寫的兩封匿名信為證,犯罪事實成立,是無法*的。律師只是要求法庭考慮顏妤不是故意包庇,而是當時年輕,法律知識缺乏,請求從寬處理。

對於顏妤的第二條罪行,律師認為案件雖然簡單,但比較特殊,公訴人以心理謀殺的罪名起訴,實在是有些勉強。因為心理謀殺到底是不是犯罪?構不構成犯罪?中國目前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所以不能簡單地從一般的刑事犯罪角度去衡量,而應該從法學基礎理論的角度進行認真的研究。律師首先闡述什麼是犯罪構成?

按照法理學基本原理講:犯罪構成必須有四個要件,即:第一,犯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人犯罪。第二,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時抱什麼樣的心理態度。第三,犯罪的客觀要件——實施麼樣的行動。第四,犯罪的客體要件——危害了什麼社會關係。這四個要件缺少一個也構不成犯罪行為。

律師又舉例說:例如貪汙罪,法律條文規定“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共財物的行為”。就是說,這種犯罪的主體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貪汙行為”,客體是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再比如強?奸罪,法律條文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汙婦女的行為”,因而構成強?奸罪的主體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進行奸?汙”,客體是——佞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律師又將這種法學原理應用到顏妤的案件上來。

如果公訴人對顏妤起訴的罪名是心理謀殺,那麼就應該按現行刑法的故意殺人罪論處。中國目前的《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定義是:“故意殺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按照法學犯罪過程的原理和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定義來分析顏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間並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體要件是顏妤這個人。

第二,犯罪主觀要件是犯罪在做這件事時抱什麼態度?也就是說是什麼動機。如果顏妤是殺人罪的話,犯罪的主觀要件就應該是“故意”。

但是,事實是顏妤給麥迪寫兩封匿名信時的動機並不是“故意”殺害麥迪。從好的方面說,顏妤這樣做是為了維*律的尊嚴,促進麥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從壞的方面說,顏妤也就是為了報復麥迪對她的負心,想讓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監獄,也沒有想“故意”殺人,更沒想到麥迪會自殺。

第三,犯罪客觀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時實施了什麼樣的行動,即法條所說的“非法”。但是,顏妤在整個事件中對麥迪沒有任何暴力傷害,她只是給麥迪寫了兩封匿名信,而寫信不能算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互相通訊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這只是方法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而通訊這一法律允許的“行動”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體要件應該是造成了什麼傷害,顏妤本人沒有給麥迪造成一點兒身體的傷害,麥迪自己跳樓自殺,不論從法醫鑑定上看,還是從現場上看,完全是麥迪自己對自己的傷害。

至於心理上的影響不能算傷害,因為即使顏妤不寫匿名信,麥迪因為7年前謀殺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對法律的恐懼也永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