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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情殤

綜上所述,顏妤的行為構不成犯罪。

為了證實自己的觀點,律師又講了兩個例子:

一個醫生,在給兩個人病人同時看病的時候,將兩個人的名字搞錯了,結果一個本來身體健康的人,診斷書上卻寫著得了癌症。另外一個本來得了癌症的人卻寫著健康。

後來,身體本來健康的人因為被誤診為癌症心理壓力太大,精神不振,終於導致有病,死亡了。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為誤診無病解除了思想負擔,身體一直很健康。

後來,被誤診患癌症的那個人的家屬在一個意外的情況下發現了這一錯誤,上告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這個醫生的行為構不成犯罪,因為他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醫生的行為只能是嚴重失職,應該受到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

還有一個例子:

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有仇,他設計了一個計劃:在一個深夜將那個人綁架了,用汽車帶到一個黑暗的沒有人的地方,將那個人綁在椅子上,將他的胳膊綁起來,用一根皮管子紮上,又用針紮了一下,然後讓那人聽到滴滴嗒嗒的聲音,然後就離開了。

那個被綁架的人以為綁架者是在放他的血,精神崩潰了,導致心臟停止跳動死亡。其實,那個兇手根本就沒切開他的血管,只是在他身邊有一個滴水的自來水龍頭,水龍頭下放了一隻接水的鐵桶。

這就是心理謀殺,因為兇手具備了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

律師的精彩辯護,不時贏得聽眾的喝彩。

法庭開始對姍姍的案件進行審理。

姍姍的罪名就是一條:對麥迪的死負有間接藥物謀殺的責任。麥迪的死亡心理作用固然是根本原因,也不能忽視藥物作用,姍姍給麥迪服用的興奮劑的藥物作用對麥迪的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此,辯護人的辯護是:

姍姍不應該對麥迪的死負任何責任,因為第一,姍姍不知道顏妤寫匿名信和麥迪打匿名電話的事,所以,她不知道麥迪的心理狀態,不知道麥迪的精神已經徹底崩潰了,沒有有意識進行“推波助瀾”的前提。

第二,姍姍沒有謀殺麥迪的動機。麥迪雖然沒有徹底解決顏妤問題,但他並沒有明確表示要拋棄姍姍,更沒有威脅到姍姍的生命安全,姍姍要想和麥迪到一起生活,只要等待就行,完全沒有必要謀殺他。

第三,那種興奮劑在正常的情況下對人體是沒有害處的,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禁品,對什麼情況下可以服用,也沒有明確規定。

第四,更重要的是,服用興奮劑是麥迪自己要求的,姍姍只是答應了他的要求,在他喝醉了酒的情況下幫助他服用。

而且,麥迪在深圳時也經常服用,就像我們正常人喝慣了茶水一樣,這沒有什麼不正常的。

法庭開始審理達衛平案件。

公訴人就達衛平在整個麥迪死亡事件中的作用,向法庭提出了達衛平應負的兩項法律責任:

第一,達衛平在完成顏妤委託的代寄匿名信過程中,沒經委託人同意,私自偷拆別人信件,違犯了通訊保障法第0(款(條。

第二,達衛平替顏妤傳遞了匿名恐嚇信,並向麥迪打了匿名電話,對麥迪的死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應該以同謀罪負心理謀殺的法律責任。

達衛平自我辯護的相當出色。

對公訴人提出的第一條罪責,達衛平替自己辯護說:私自訴看別人信件確實違犯了有關法規,但他拆看的動機只是出於好奇心,而且他拆看的又是同自己有特殊關係的女人的信,如果當事人顏妤本人堅持認為因為自己的信被拆受到了侵害,並堅持就此對他起訴的話,他願意就此伏法。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他更想聽信的主人顏妤的個人意願。

法官當庭讓顏妤表達對此事的看法。

顏妤想了想回答說:達衛平有權利以任何方式看我的信件,我本人不要求就此對他起訴。

顏妤說這番話是出於真情,事到如今,她還為自己連累了達衛平感到內疚,她同麥迪、姍姍之間的感情糾葛,本來沒有達衛平的事,達衛平完全是出於對自己的幫忙,才誤入這片感情的沼澤地,即使追究達衛平的責任,對自己的問題無事於補。

接著,達衛平又對公訴人提出的第二條罪狀進行自我辯護。

他說:“我的確替顏妤傳遞了兩封匿名信,並向麥迪打了匿名電話。但是,這構不成同案心理謀殺罪,我的理由有三條:第一,當時我替顏妤投送匿名信時,並不知道她的心理謀殺動機,我以為顏妤在用這種形式勸麥迪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投案自首,當時我認為這是一種大義滅親的義舉,是一種為了維*律的尊嚴的變通行為,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我才幫顏妤投遞那兩封匿名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