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漕運整飭新規暨分段監察製詳疏
成武朝?太保謝淵奉旨撰)
一、製策之由
朝堂舌戰案既結,江南士紳納糧之議初定,臣謝淵)承旨掌漕運整飭全權,巡玄夜衛北司密報、邊軍糧官呈牘,察漕弊猶存二端:
其一,田畝隱匿之弊未絕。玄夜衛核蘇、鬆二府,得士紳匿田三千二百畝有奇,或寄籍浮屠如蘇之報恩寺僧綱司,為士紳某匿田三百畝,歲分銀五十兩),或托名宗族鬆之王氏,以百五十畝田記宗祠籍,避納糧)。江南籍官多以鄉誼、私饋故,佯為不知,甚者為其保,致漕糧歲缺千五百石。
其二,米質參差之害仍在。邊軍副總兵李默密報:宣府衛受江南漕糧萬石,次米癟粒過四成、帶黴斑者)占三成,士卒食之腹脹腹瀉者日增三十餘人,冬防操練幾廢。究厥由,士紳圖省費,多摻次米;漕官如鬆之漕運通判)受銀五百兩,驗米時“走馬觀花”,縱之過關。
又察江南籍官與士紳暗通之險:戶部侍郎江南籍)嘗密函蘇知府,言“士紳乃地方柱石,田畝核查宜寬不宜嚴”;揚之漕運同知,與士紳李氏會於畫舫,議“若按畝納糧,便唆漕卒緩運,迫朝改策”。臣恐官官相護複起,漕改功虧一簣,遂擬新規、繪監察圖,以固漕運國脈。
二、《江南士紳漕糧納繳新規》條款詳釋
一)田畝核查之製
核查之主:以玄夜衛北司為主,擇諳江南田畝規製之校尉二十人,分七組赴蘇、鬆、常、鎮、揚、淮、嘉七府;禦史台遣監察員七人,各隨一組監;戶部派糧吏七人,攜元興朝《江南田畝冊》為底,比今時田界。
核查之域:凡士紳名下田,含宗族祠田、浮屠寄田、佃戶代耕田,皆逐一丈量。祠田需分戶登,寺田需核僧綱司原冊,佃田需驗佃契無契或契載畝數與實不符者,歸戶主籍)。
納糧之準:
田百畝以下者,每畝納漕糧三升循元興朝周忱舊製,畝基數二升八合,增二合補昔年匿田之耗);
百畝至二百畝者,每畝納三升五合增一成五,懲中度匿田之弊);
二百畝以上者,每畝納四升增三成,懲大規模匿田之弊);
凡自陳昔年匿田者,免增繳,唯按基數納糧。
二)米質定價之製
米質之等:
上白米:粒實癟粒不滿一成)、無黴無沙、色青白,合《大吳漕糧規製?米質篇》上準;
中米:粒略癟癟粒一成至三成)、無黴少沙沙每石不滿五錢),合同篇中準;
次米:癟粒過三成、或有黴斑、或沙每石過五錢,合同篇下準。
定價及勸懲:
上白米:市價每石銀三錢二分,漕收購價加五分,為三錢七分循永熙朝“優糧優收”例,加價幅為市價一成五);
中米:從市價三錢二分收,無加無折;
次米:折三成,每石銀二錢二分較市價低一成,且次米占漕糧總額過一成者,需補納上白米足數,補納者按基數納,無加價)。
三)違規懲處之製
士紳匿田不陳者,除按等納糧外,每畝罰銀一分折漕糧三升),匿田過五百畝者,送理刑院勘問;
漕官驗米舞弊、受士紳銀者,革職勘問,籍其家充邊軍冬衣之費,江南籍官避審;
浮屠僧官、宗族族長庇匿田者,按“匿田同罪”處,僧官還俗,族長革功名。
三、《漕運分段監察圖》規製及布設
臣親繪此圖,以江南漕運主航道為軸,分七段設監察點,各點注士紳勢力核心、監察官權責,圖凡三卷正本存兵部、副本存禦史台及戶部),規製如下:
一)分段及紳勢注
蘇州段:起蘇埠,抵昆界,士紳勢為吳郡堂掌蘇埠裝卸、倉廩,堂主為前禮部侍郎致仕者,與蘇知府有舊),注“紳勢核心:吳郡堂,關聯官:蘇知府已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