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公安局抽調143名民警組成專案組,采取“滾雪球”式排查方法,深入走訪遇難者親友、傷員及幸存司乘人員,最終查清160名乘客中除無名屍外全部人員的身份與行程。
通過製表列項,逐人核實乘車原因、攜帶物品、座位位置及目擊情況。
經20多天反複核查,全車人員位置與物品擺放基本還原,唯有炸點處乘客身份成謎。
據站在通道上的乘客陳漢強回憶:“第一到第六位坐的都是外地男性,第六位約二十六七歲,國字臉,膚色黑,單眼皮,平頭偏長,身體壯實,衣著較臟。”
傷員劉麗珍、林淑珍補充說:“此人腿上放一黑色提袋,雙手護著,神情異常,穿舊襯衫不乾淨,左腿拱起、右腳踩地,座位旁有一個較大的黑色旅行袋。”
劉還提到,她曾兩次經過前車廂,腳碰到地上旅行包,“感覺硬硬的”。
這些敘述進一步證實,無名屍生前就坐在左側第六位,旅行包也是他帶上車的,無主遺物屬於該人。
為查找其身份,省公安廳在廈門先後召開四次全省協作會議,發出無名屍模擬畫像和特征通報,發動群眾大麵積排查。
廈門全市動員,審查隱蔽戰線線索、普查20—30歲男性常住人口、核查外來流動人口尤其是能接觸炸藥的民工群體,並對發案前離廈旅客逐一函調。
同時,結合清查非法爆炸物品行動,收繳大量炸藥、雷管、槍支彈藥等危險品。
科技手段也對無名屍進行了全麵檢驗。經上海、江西公安技術部門推算,其身高約1.76米排查範圍1.72—1.80米),年齡27歲左右範圍25—30歲),血型a型,胸肌發達、體格強壯。
全省共排查出2500多名失蹤人員,重點線索60多條,但逐一排除。
其間一度鎖定惠安縣流氓盜竊犯張誌鴻,其當過石工、懂炸藥,曾揚言製造爆炸。但經20多天偵查,最終在其妹夫家將其抓獲,排除嫌疑。
另一線索來自南安縣官橋鎮一封署名“閩誌剛”的匿名信,稱“要以王誌剛為榜樣”。經三個月偵查,證實寫信人是一名18歲青年,因家庭糾紛發泄情緒,與爆炸案無關。
省勞改局排查在逃人員時,發現寧化勞改大隊逃犯黃可芬與無名屍特征高度吻合:27歲,曾非法買賣炸藥雷管,1979年9月破窗越獄後下落不明。
專案組立即將其列為重點嫌疑對象。省公安廳專門會議部署追查其行蹤,印發載有其照片、指紋、筆跡的通報,派員赴其可能落腳的三明、寧德、建陽乃至浙江溫州、麗水、金華等地調查。
辦案人員頂嚴寒冒酷暑,曆時9個月,跨越4省13個地區67個縣市,走訪498人,逐步摸清黃可芬的情況:
黃可芬,化名吳國漢、陳誌平等,27歲,浙江蒼南人,後遷居福建順昌。兄弟六人,排行最小,好吃懶做。
1975年因炸魚、偽造票證、盜竊被拘留,1978年5月因結夥盜竊、買賣炸藥雷管被捕,判刑5年。
1979年9月越獄後,曾逃往邵武、浦城,兩度潛回浙江,又至福鼎蒼嶺采石場找打石工蔡大振購買炸藥。
蔡大振交代,黃可芬越獄後曾購3千克炸藥、5發雷管,稱“要去三明炸魚”。
與黃熟悉的刑滿釋放人員吳聯意稱,黃常說“吃在嘴上,死在路上”。在押犯人張文輝、唐海江透露,黃隨身帶炸藥雷管,懂用電知識,曾企圖盜槍搶劫、炸死仇家。
黃的二姐黃林梅、外甥蔡祖川證實,黃越獄後兩次投宿,穿紅色棉毛運動衣褲,與現場遺留衣物一致。另有8人證實,黃習慣攜帶2米鋼卷尺,愛穿棉毛運動服。
專案組研判認為,黃可芬性格凶悍,熟悉炸藥,有重大作案嫌疑。
1982年3月15日,廈門木器廠工人在廠倉庫屋頂發現一隻被炸斷的右手掌,距炸點142米,與無名屍拋落方向一致。
該手掌經9個月風吹日曬,已乾癟發黑,指紋模糊。送省公安廳處理後,終於提取出清晰指紋,與黃可芬服刑期間所留指模比對——認定同一。
1982年7月10日,廈門市公安局寫出破案報告,認定黃可芬為“6·24”案犯,依據包括:
一、年齡、身高、血型、指紋、體貌特征與無名屍同一;
二、坐於炸點正上方,其攜帶旅行包置於通道;
三、現場鋼卷尺、紅色運動褲等物與黃生前所用相同;
四、黃性情凶悍,熟悉炸藥,有作案動機與條件;
五、公安部126研究所複核無誤。
7月28日,廈門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呈報破案結論。9月6日,省委、省府批複:“同意,就是他。”
曆時一年多的艱難偵查,“6·24”廈門公交車爆炸案,終於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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