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來得及細查。”
賈處長揮揮手:“抓緊!”
兩人剛出門,又被叫住:“回來!既然被害人是本市人,沉屍又加負重,殺人現場離發現地不會遠。武超英的住處也應在那附近。”
偵查員來到和平區營口道某號。開門的一位五十多歲婦女,眼含淚光:“我兒子有消息了?”
“我們是公安局的,想了解武超英失蹤的情況。”
“他二月二號下午五點騎他姐姐的自行車出去,說去買摩托車,帶了錢,再沒回來……”
“他有沒有要好的朋友?”
“有個叫馬玉傑的,說那天見過他。”
偵查員未透露屍塊之事,立即趕往馬玉傑家。馬玉傑坦率表示:“武超英那天下午六點來過,騎的是一輛‘永久牌105’摩托車,不是自行車。”
“他說要買摩托,錢不夠,想借錢。我們沒錢,就陪他去找牛威,看牛威要不要那張購車證。”
牛威證實:“武超英七點離開我家,騎的確實是那輛摩托車。”
賈處長在分局聽取彙報,對摩托車線索極為關注。他推斷:武超英在途中借了某人的摩托車,被害可能發生在還車途中或之後。
“如果是在還車前被害,車主會找上門,但並沒有。”
偵查員們連夜排查武超英當晚途經路段,走訪居委會、治保委員。
在一位居民口中得知,一名叫郭範虎的男子,獨住臨建棚,有輛“永久105”摩托車,且其對象姓“丁”。
更關鍵的是,郭範虎的臨建棚在二月三號淩晨著火,他不僅不救火,反而往火裡扔東西。之後他重修棚屋,新鋪水泥地,卻不再居住。
“案犯就是他!”賈處長斷定。
四月一日上午,警方持傳訊證、搜查證進入郭範虎家。他麵色慘白,嘴硬道:“我沒犯法!你們查不出什麼!”
偵查員砸開臨建棚新鋪的水泥地,磚縫中檢出大量血跡。郭範虎的對象也指認,包裹屍塊的塑料布是郭家蓋箱子用的。
在審訊室,郭範虎終於崩潰:
“二月二號下午,武超英來借摩托車,一小時後回來。我們聊起倒賣摩托車的事,吵起來。
我一氣之下,用斧子砍了他……之後用菜刀分屍,用尼龍袋、塑料布包好,綁上磚頭扔進海河。第二天不小心引燃汽油,我趁亂把他的衣服扔進火裡……”
“錢呢?”
“沒拿,可能燒了。”
根據郭範虎的供述,武超英的頭顱與四肢從海河中打撈上岸,凶器也在西郊區汙水河中找到。
一個月後,郭範虎被依法判處死刑。
案件警示:
這起案件展現了公安機關在技術條件有限的年代,依靠細致的現場勘查、邏輯推理與群眾協作,終將殘忍凶犯繩之以法的過程。也提醒我們,衝動是魔鬼,理性解決糾紛才能避免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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