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在筆記本上記錄完最後一個字,輕輕合上了本子。
他抬起眼,目光平靜地注視著眼睛紅腫的張芬。
事情的脈絡,在他腦海中已經清晰無比。
張芬的弟弟張強,在下班路上,偶遇自己的高中情敵與人當街爭吵。
他非但沒有繞路走,反而停下來看熱鬨。
不僅看,還在關鍵時刻,用言語“拱火”,最終導致事態升級,大打出手。
結果,他這個“旁觀者”,被所有動手的打人者一致指認為幕後主使,最終被法院認定為主犯,重判七年。
張偉的嘴角,勾起一抹意味不明的弧度。
網絡上流傳已久的那個梗——“看熱鬨被判刑”,終於以一種最殘酷的方式,照進了現實。
在他的專業判斷中,所謂的“看熱鬨”,在法律上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無非三種情況。
第一種,也是絕大多數“吃瓜群眾”的情況,叫“單純圍觀”。
若隻是單純圍觀,沒有實施任何參與、幫助、教唆等行為,通常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警察來了,問完話就可以回家。
顯然,張強不屬於這種情況。
第二種,叫“不作為犯罪”。
這種情況很特殊,它隻適用於那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比如,正在執勤的警察、保安,或者對受害者負有監護、救助義務的特定人群。他們眼睜睜看著犯罪發生卻不阻止,才會構成犯罪。
經過先前的了解,張強隻是一個工廠的生產工人,所以他同樣不屬於這種情況。
那麼,剩下的就隻有第三種,也是一審法院判決的邏輯基石——共同犯罪。
在刑法上,當一個圍觀者的言語或行為,對打架事件起到了鼓勵、煽動、教唆的作用時,他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參與者。
他的“嘴”,和彆人的“拳頭”,共同造成了傷害結果,需要共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從張芬剛才的描述來看,她弟弟張強的行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
一審法院將他認定為主犯,從法理邏輯上講,確實能夠自洽!
所以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看熱鬨的時候要安靜地看,不要起哄,不要說一些讓人誤會的話!
特彆是其中有人與你有恩怨的時候,更要管好自己的嘴!
禍從口出啊!
張芬哆嗦著嘴唇,幾乎是用哀求的語氣問道:“張律師!我弟弟……他還有救嗎?”
“他不會真的……真的要進去蹲七年吧?他媳婦才剛剛生下孩子,還在坐月子啊……”
張偉的神情嚴肅起來,他沒有給予任何廉價的安慰,而是陳述著現實。
“張女士,從你的描述上看,你弟弟的行為,確實已經構成了共同犯罪中的教唆行為。”
“什麼?!”
這句話如同一道晴天霹靂,讓張芬的臉色瞬間煞白。
她猛地站起身,一把抓住張偉的手臂。
“張律師,求求你了!你一定要救救他!我們都是普通的工薪家庭,他家媳婦剛剛生完孩子,家裡全靠他一個人撐著!他要是進去了,這個家就塌了啊!”
張偉輕輕拍了拍她緊抓著自己的手,示意她冷靜。
“張女士,你跟我說這些沒有用。”
“法律,隻看證據。”
“雖然從邏輯推論上,他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最終定罪,靠的是證據鏈。一審法院,是依靠什麼證據認定你弟弟是主犯的?”
他盯著張芬的眼睛,語速極快地追問。
“僅僅是那幾個打人者的一致指控?還是說,現場有監控?有其他中立的路人出來作證?或者,有其他物證?”
張偉很清楚,他要打的是二審,是推翻一審的判決。
那麼,一審法院采信的核心證據,就是他必須攻破的堡壘。
如果對方的證據確鑿無疑,那他能做的,最多也就是從情節、態度等方麵,爭取一個減刑辯護,而絕無可能做無罪辯護!
張芬被他問得一愣,努力地回憶著。
“有……有一個監控!是路口的交通監控!當時那個監控,應該把現場都拍下來了!”
張偉的眼睛亮了一下。
“那個監控離現場有多遠?視頻裡有沒有錄下聲音?能不能清晰地聽到當時現場的人都說了什麼?”
張芬搖了搖頭,“那是路口的監控,離我弟弟他們站的地方,還有幾十米遠,聲音肯定是錄不到的。”
她似乎想起了什麼,又急忙補充道:
“不過,那個監控上……能看到我弟弟揮拳了!”
張偉的眼神瞬間一凝。
“揮拳?”
“你不是說,你弟弟沒有參與打架嗎?”
張芬見張偉誤會,嚇得連連擺手,急忙解釋道:“不是不是!張律師你誤會了!我弟弟絕對沒有動手參與打架!”
“我說的揮拳,是他……他當時看熱鬨看得太激動了,就忍不住……忍不住握著拳頭朝天上揮了兩下……”
她越說聲音越小,仿佛自己也覺得這個解釋蒼白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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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還喊了幾句……”
“喊了什麼?”張偉追問道。
張芬的頭幾乎要埋進胸口裡,用細若蚊蠅的聲音說道:
“……給我打!打死他這個鱉孫!”
張偉眉頭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