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拳,加上這句話。
難怪一審法院會認定當事人是教唆!
再加上幾個打人者的指認,認定主犯的邏輯全部都通了!
他能感覺到,眼前的這個女人,作為當事人的姐姐,在陳述中很可能進行了“語言藝術”加工,甚至隱瞞了更不利的信息。
張偉身體微微後仰,靠在椅背上,目光審視著張芬的臉。
“張女士。”
他的聲音冷了下來。
“我最後問你一次,你確定,你弟弟真的隻是‘起哄’嗎?”
“你要明白,‘起哄’和‘教唆’,在法律上是天壤之彆!”
“如果我接手了這個案子,在法庭上為你弟弟做無罪辯護,而你此刻卻對我隱瞞了關鍵事實,那麼結果,將不隻是輸掉官司那麼簡單。”
“而是會徹底斷送掉,他最後一點爭取減刑的機會!”
張芬的身體劇烈地一顫,她猛地抬起頭,迎上張偉的目光。
“就是起哄!我拿我的人格擔保,我弟弟就是愛湊熱鬨,他絕對沒那個膽子真的去教唆彆人犯罪!”
張偉與她對視了足足十秒。
他知道,再糾結於這個問題已經沒有意義。
真正的答案,不在她的嘴裡,而在法院的卷宗裡。
“行。”
張偉點點頭,收回了那份壓迫感十足的目光。
“我信你。”
“如果你也願意相信我,那麼,我們現在就可以簽訂委托協議了。”
“真的嗎?張律師?!”
張芬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巨大的狂喜瞬間淹沒了她。
張偉淡然點頭。
這個案子,看似證據對張強極為不利。
但張偉的思維,卻瞬間抓住了那個最核心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要害。
隻要對方沒有一錘定音的鐵證,他就可以從“犯意聯絡”和“因果關係”上,把整個案子的地基徹底掀翻!
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真的會因為一個陌生路人的幾句叫喊,就突然產生將人打成重傷的犯罪故意?
這在行為邏輯學上,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點!
張偉的指尖在桌麵上輕輕敲擊,腦海中已經構建出二審法庭的攻防沙盤。
他要攻擊的第一個點,就是犯罪者的精神狀態。
那幾個動手打人的人,當時喝酒了嗎?
如果他們酩酊大醉,神誌不清,那麼張強的起哄,確實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是衝突惡性升級的催化劑。
這種情況下,張強或許要承擔一部分責任,但罪名更傾向於“尋釁滋事”,頂格處理也就是治安拘留,絕不可能構成重傷害罪的“教唆犯”。
可如果那幾個人當時是清醒的呢?
他們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拳頭會造成什麼後果,有著清晰的認知和預判。
那麼,一個陌生人的幾句叫喊,在法律上,就根本不足以成為他們實施重傷害行為的“決定性原因”。
他們的行為,源於他們自己的主觀惡意,而不是張強的嘴。
其次,也是最致命的一點——“教唆犯”的成立條件。
刑法上的“教唆”,不是簡單的煽風點火。
它要求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存在某種能夠傳遞“犯意”的聯絡。
比如,張強是他們的老大,或者與他們有明確的利益關係。
可現在呢?
張強隻是一個萍水相逢的路人!
他憑什麼“指揮”得動那幾個打人者?他的話,又憑什麼能被法庭認定為具有強製性的“犯意傳達”?
沒有這個前提,所謂的“教唆”,就是空中樓閣!
如果張芬沒有隱瞞,那麼一審法院的判決,看似邏輯自洽,實則是在和稀泥!
張偉幾乎可以斷定,承辦法官極有可能是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為了儘快結案,采納了那幾個打人者“法不責眾,轉嫁主犯”的甩鍋證詞,強行用一個看似合理的“推論”,替代了嚴謹的證據鏈!
這在二審,就是最致命的程序瑕疵!
想到這裡,張偉的嘴角勾起一抹冷冽的弧度。
他抬起眼,目光平靜地注視著眼睛紅腫的張芬。
“你可以放心。”
“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如果一審判決的核心證據,真的隻有那段無聲的、模糊的監控,和那幾個打人者為了推卸責任的證詞……”
張偉的身體微微前傾,一字一句,擲地有聲。
“我有很大的把握,為你弟弟做無罪辯護。”
張芬激動得連連點頭,語無倫次地道著謝。
張偉拿起桌上的電話,朝著門外喊道:
“誌遠!帶張女士去會客室,簽訂委托協議!”
辦公室的門被推開。
然而,走進來的,卻不是那個高高壯壯的張誌遠。
而是一身得體職業套裙,身姿窈窕的蘇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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