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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章 她隻是履行了不同意的權利,何罪之有?(2 / 2)

他沒有糾纏周慧當時“想了什麼”,而是直接定義她“做了什麼”。

她什麼都沒做,她隻是沒有行使“同意”的權利。

而法律,不能因為一個人沒有行使權利,就判她有罪!

不過有權利就有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

不行使權利無罪,但是不履行義務就是有罪!

“當然,”高明似乎預料到了所有人的反應,他話鋒一轉,“有人會說,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負有救助義務!”

“沒錯!她負有救助義務!但是,這種義務的履行方式,有很多種!將孩子送到江城最好的醫院,這算不算履行救助義務?在醫院裡苦苦哀求,希望自己心中‘最厲害’的醫生來主刀,這算不算一種履行救助義務的嘗試?”

“她隻是用了一種極端愚蠢,極端錯誤的方式!但這和‘不履行義務’,有著本質的區彆!”

“更重要的是!”高明的語調再次拔高,他將目光轉向了張偉,“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時,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請注意法條的用詞:‘不能取得意見時’!”

“我當事人周慧,態度明確,就是不同意!這不屬於‘不能取得意見’!這屬於家屬明確拒絕!”

“但是林宇的監護人是林濤和周慧兩人,急救中,其中一人不同意,醫院有義務聯係聯係另一位監護人,取得意見!”

“但是醫院並沒有!因為當時的林濤正在為另一個孩子進行手術,不能被打擾!所以,這屬不屬於‘不能取得意見時’?”

“審判長,我認為這絕對屬於‘不能取得意見時’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了誰最終的拍板權?”

“法條上寫得很清楚,是醫院!是醫療機構的負責人!”

“孩子在醫院裡,生命處於醫院的直接控製之下。當監護人的決定可能危害到被監護人的生命時,誰有責任、有權力、有義務,去突破這個阻礙,去挽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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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醫院!”

“是醫院的不作為,是醫院領導的明哲保身,最終導致了林宇的死亡!我的當事人,充其量隻是這起悲劇中一個愚蠢的、可悲的、犯了致命錯誤的母親,但她不是凶手!真正的凶手,是那個僵化、冷漠、見死不救的製度!”

張偉的臉色也終於沉了下來。

不愧是京都九方所的老牌大狀,這一出手就知有沒有!

張偉在心裡暗自給了一個評價。

高明沒有像普通律師那樣在周慧的主觀意圖上糾纏,而是直接從“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將周慧“不行使權利”的行為與“不履行義務”的犯罪行為進行切割,再順勢將責任引向醫院的“不作為”。

他這是在告訴法庭:周慧隻是點火的人,但真正能滅火的消防隊醫院)自己選擇袖手旁觀,那房子燒了,責任在消防隊,而不是在那個點火的瘋子!

簡直就是胡言亂語,顛倒黑白!

這些歪理出於其他律師的嘴也就算了,雖然顛倒黑白,但在法理上也確實有可以辯論的空間,倒也不完全算是胡說!

但是高明是出身檢察官的律師,竟然也說出這種喪良心的話!

“說完了故意殺人,我們再來談談這個同樣可笑的‘保險詐騙罪’。”高明拿起那份保單的複印件,臉上帶著一絲輕蔑。

“原告律師的核心邏輯是:買保險+唯一受益人+孩子死亡=殺子騙保。”

“這個等式,充滿了偏見與惡意,也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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