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這輩子最擅長的“武器”,是一哭二鬨三上吊,是撒潑打滾,是倚老賣老。
在他們的認知裡,隻要嗓門夠大,隻要臉皮夠厚,隻要把“孝道”的大旗一扯,就沒有過不去的坎。
哪怕是進了派出所,隻要往地上一躺,警察也得乖乖放人。
你要問證據,那就是狗屁!
柳吳梅看著這三個啞口無言的人,心中冷笑。
其實,如果今天這三人哪怕花點錢,請個稍微專業點的刑辯律師。
這案子,薑瑜蓉想贏,難如登天。
那個律師完全可以抓住“證據鏈瑕疵”這一點,把原告打得體無完膚。
首先,虐待罪。
原告雖然有出警記錄,但確實缺乏最關鍵的“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傷情鑒定報告”。
為什麼沒有?
因為窮,因為被控製。
薑瑜蓉當年連飯都吃不飽,哪有錢去大醫院做幾百上千塊的傷情鑒定?
哪有自由跑去鑒定中心?
但這在法律上,就是致命的硬傷。
你說毆打了,打了嗎?打到什麼程度?
辯護律師隻要咬死一點:沒有法醫鑒定,如何證明傷情的嚴重程度?那些血跡、傷疤,是不是原告自己不小心磕碰的?
至於那些報警記錄裡的“皮帶抽打”。
律師完全可以辯解為:“這是農村傳統的教育方式,雖然手段粗暴,但初衷是為了管教孩子,主觀上沒有虐待的故意。”
隻要把水攪渾,把“虐待”往“家庭教育過當”上引。
再結合“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司法慣性。
這個虐待罪,大概率會被打掉,頂多判個緩刑,甚至無罪釋放。
其次,敲詐勒索罪。
律師更可以辯護說:“這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經濟往來。哥哥找妹妹拿錢,雖然手段激烈了點,但那是基於親情的借貸關係,或者是家庭財產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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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父母供妹妹讀了大學,妹妹反哺家庭,給哥哥一點錢花,合情合理。”
一旦這層“家庭倫理”的遮羞布被律師披上。
刑事犯罪的鋒芒就會被大大削弱。
可惜,這家子隻會一句:我管教自己孩子還有錯了?
雖然意思差不多,但是撒潑打滾,缺乏邏輯鏈,在辯論上天然就輸了!
旁聽席第一排。
張偉靜靜地看著原告席上的薑瑜蓉,手指在膝蓋上輕輕敲擊著。
他的眼神裡沒有陳平那種感同身受的熱淚,反倒是一片平靜。
“還是太嫩了。”
張偉在心裡微微搖了搖頭,給出了一個極其一般的評價。
薑瑜蓉的打法,是典型的學院派思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構成要素全都對得上,所以定性為“虐待罪”。
其實也算不上學院派,因為律師這一行,大家基本都是科班畢業的,這是大多數普通律師的慣性思維!
無關工作經驗,隻要是個正常律師都會打虐待罪!
如果是法學院的模擬法庭,薑瑜蓉這套打法或許能拿個高分。
但在真正的實戰裡,在人性幽暗的角鬥場上,她這套看似邏輯閉環的“虐待罪+敲詐勒索罪”組合拳,其實脆弱得不堪一擊。
她最大的失誤,就是還在潛意識裡承認了這層“家庭關係”。
她是在用“女兒”的身份告“父母”,用“妹妹”的身份告“哥哥”。
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大忌。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裡寫得清清楚楚:對於親屬間犯罪,確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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