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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由來

對於那些曾身處敵境的間諜而言,如今的他們不僅再也不用惶惶度日,而且擁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固定的收入,從此可以安全、平靜地生活。

這是政府對於為國家做出貢獻的人員最好的獎勵。

此外還有精神獎勵。

的確,在宋朝間諜史中,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是在國史中為間諜立傳。

這標誌著間諜已經得到了統治階層的完全認可,並被作為忠義的表彰來激勵後人。

《宋使·忠義傳》中就為間諜姜綬留了一席之地。

據《宋史·姜綬傳》記載,姜綬是處州人,當金兵進犯京師時,內外不通訊息,他以忠詡郎應募,帶密信赴南京調兵支援京師,但出城後被金兵捕獲罵賊而死。

《金史·忠義傳》中也記載了間諜張順的事蹟。

張順原為普通士卒,後應募偵察敵人的兵勢,並通告城中被圍將士救兵將至,在其潛到城下時被俘,俘後還大聲告訴城內救兵將至,結果被亂刀砍死。

有獎賞的話,當然也少不了懲罰措施了。

因為間諜情報活動除了危險性高外,還是一項保密性極強的職業活動。

一般來說,離開了保密,就談不上間諜情報活動了。

故《孫子兵法·用間》篇中雲:“事莫密於間”,並強調重懲洩密者“間事未發,而先聞者,間與所告者皆死”。

宋朝統治者對在間諜情報活動中“洩密”、“竊密”者的行為給與了嚴厲的處罰。

宋朝軍法明文規定:“漏軍事或散號漏洩者斬”;“吏卒與賊私相交通或言語書疏者斬,仍沒其家財”。

對於官吏的洩密則有另外的懲罰措施。

根據所洩機密的等級不同會有輕重不等的處罰措施,如事關朝廷機密“諸聽探傳報洩露朝廷機密事若差除差除謂未出尚書省樞密院)流貳千伍伯裡;主行人有犯,加一等並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蔭論”;一般的情報“諸發運監司、經略安撫總管鈐轄司人吏漏洩本司公事,杖八十;重害者加二等重害謂機密事若奏劾徒以上罪及措置之類)”;若是直接危害到了國家安全則要被處以極刑“諸以國家事宜若重害文書及幹邊防報化外者絞;未通報減一等,配二千里以上,並奏裁許人捕”。

對於提供虛假情報的間諜直接處斬,“覘候謬說事宜更相推託及漏洩者斬”。

熙寧六年1073年),“斬兩地供輸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原因是王千為冒領賞金而放火焚燒日溝驛廟。

至於情報傳遞體系,由於間諜情報必須絕對保密,萬一稍有疏忽,洩露軍情或貽誤軍機,都將造成嚴重的後果。

為了達到情報的快速、準確傳達,宋朝主要採取了兩種傳遞方式。

一是烽燧傳遞。

烽燧,也稱烽火臺、烽臺、煙墩、煙火臺,是古時用於點燃煙火傳遞緊急情報資訊的高臺,系古代重要軍事防禦設施,最古老但行之有效的土電報。

最早利用烽燧傳遞情報的記載是《史記·周本紀》:“幽王為烽燧、大鼓,有寇則舉烽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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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號令》篇對烽燧作出了專門的解釋:“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

文中的“卒候”即我們說的間諜。

由於這是一種快速而簡單的方法,因此,直到宋朝,烽燧依然被視為重要的情報傳遞方式之一。

宋人認為,“烽燧,軍中之耳目,豫備之道不可闕也。”

對於烽燧的作用給予了極高的評價。

根據《武經總要》的記載,宋朝的烽臺多建於“高山四望險”之所,在沒有山的地方就在地域開闊之處設定。

烽臺一般“高五丈,下闊三丈,上闊一丈,形圓,上建屋覆之,屋底徑闊一丈六尺,一面露出三尺……四壁開四望賊孔,及安火筒”,以蒿、艾、狼糞、牛羊糞為燃燒材料。

每烽安排六人看守,其中五人稱為烽子,職責是輪流觀望周邊動靜,還有一人相當於隊長被稱為烽帥,專管文書、符牒傳遞之事。

烽煙的燃放有其嚴格的限制,無緊急情況決不容許隨便點燃煙烽,同時,也是為了防範外來間諜利用烽火進行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