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公元1092年的宋夏之戰宋軍就是利用烽火而取得成功的。
1092年,西夏梁太后親率十萬大軍圍攻環州,進攻七日未克,便引軍後撤。
宋將折可適在戰前就曾派間諜摸清了夏軍烽火臺守卒的姓名,此時便偽為夏軍將領巡查,將守卒騙出殺死,破壞了夏軍的報警訊號系統。
夏軍後撤時沒有看到烽火臺有異常反映,因而毫無防備的走進了折可適的陷阱中。
是役,折可適以8000人大破夏軍十萬之眾,取得了宋夏戰爭中宋軍少有的重大勝利。
宋軍可以利用烽火取得戰爭的勝利,同樣其他軍隊也可以利用這一點來影響戰爭的勝負,因此對烽煙燃放的嚴格規定並非小題大做。
烽子若違反規定,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宋刑統》規定:“諸烽候不警,令寇賊犯邊,及應舉烽燧而不舉,應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訖,而前烽不舉,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即不應舉烽燧而舉,若應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繞烽二里內輒放煙火者,各徒一年。”
《武經總要》之《罰條》中也規定到:“有警不舉烽及前烽已舉後烽不應者斬,或無警而誤舉烽致驚擾城寨及舉烽多少不如法致誤事者亦斬,承誤而應者不坐。”
由於烽燧的敵我可見性,為了保證其所傳遞的情報不為敵人知曉,燃燒烽火的注數便成為軍事機密,對於烽火數量的判斷,只有掌握內部秘密者才能破譯出其情報的實質內容。
局外人看到煙火,最多隻能猜測邊境有緊急戰事而已。
宋朝規定烽火臺“每晝夜平安舉一烽,聞警鼓舉二火,見煙塵舉三火,見賊燒籠柴”,如果“每早夜平安火不來,則烽子為賊所捉”。
這就意味著戰爭的到來。
但凡軍馬出行,如果須停留的時間超過三天,就必須在離駐紮地一二里的地方權置爟烽,“其烽並於賊來要路,每二十里置一烽,連線至軍所”。
如果發現敵人的蹤跡則舉烽,遞報軍司,具體是“十騎以下即舉小炬火,前鋒應訖即滅火;若不及百騎至二百騎即放一炬;前三百騎至四百騎即放二炬;若五百騎至五千騎即放三炬……”。
但是,對烽火數量的保密有很大的隱患,一旦烽子被捉就有可能造成洩密,因此在南宋又特別制定了“反洩法”。
“反洩之法有四:一曰號召……二曰旗幟……三曰金鼓……四曰烽燧,謂昔以一燧為遇寇,二燧為索救,今則反以一燧而為索救之號;昔以無煙為無事,有煙為有警,今則反以有煙而為無事之驗。是為反洩。”
即如果以前規定敵軍來時放一烽,求援時放兩烽,現在則剛好相反,求援時改為放一烽;如果以前以無煙狀況來表示平安,用放煙作為報警的訊號,那麼現在則以放煙來表示平安。
為了防範夏、遼的入侵,北宋政府在三國漫長的邊境線上設定了大量的烽火臺。如:
康定元年1040年),詔鄜延至鄜州,環慶至邠州,涇原至涇州及秦州本界各置烽候。
慶曆元年1041年),詔河東緣邊州、軍、縣、鎮置烽火臺。
慶曆三年1043年),詔陝西緣邊屬戶蕃部,置烽火候賊馬。
熙寧五年1072年),詔:“熙河路依緣邊四路例置橫烽,遇賊入境,遞相應接,其在蕃部地者,即以廂軍守之。”
南宋時期,由於國土範圍的縮小,多是沿江設定烽火臺。
像是“紹興二年1132年)九月乙丑,初命沿江岸置烽火臺以為斥堠。自當塗之褐山、東採石、慈湖、繁昌、三山,至健康之馬家渡、大城堙,池州之鵲頭山,凡八所,旦舉煙,暮舉火,各一以為信,有警即望之,用李光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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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烽火臺放烽煙傳遞情報資訊雖然簡單快捷,但因為烽燧訊號單調顯目,不可能傳遞複雜絕密情報,所以其作用侷限於邊境較為簡單的情報通訊傳遞。
而複雜絕密的情報則要透過其他途徑來傳遞。
這就包括郵驛傳遞。
宋朝時情報的傳遞並不像我們今天從影視中所瞭解到的那樣神秘與驚險,其具體操作過程也無法滿足我們獵奇的心理,尤其是郵驛傳遞方式,更像是現今使用頻繁的郵局傳遞。
但無可否認,正是這種看上去非常普遍與簡單的傳遞方式保證了中央和地方之間情報交流的暢通。
宋朝驛傳制度與前代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並臻於完善,主要表現在郵傳上。
其郵傳的最大特點就是在遞鋪的服役人員上用士卒代替了平民,並在一定程度上實行軍事化組織管理,這樣做不僅便於管理和提高傳遞效率,還可以起到軍事保密的效果。
宋朝文書傳遞分為三個等級,曰步遞、馬遞、急腳遞。
其中,急腳遞是宋朝文書傳遞中速度最快的,“日行四百里,唯軍興則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