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幹法工藝生產中僅在備料區域應配備相應的風淋和殺菌 系統,做到物料外包裝的除塵與殺菌,保證進料外包裝清潔。(
35.幹法工藝生產中配料過程為確保物料稱量與配方要求一 — 374 —致,應分別在配料稱量前、預混前和預混結束後對已預混物料的 名稱、規格、日期等進行核查和標識,確保投料準確。( )
36.幹法工藝生產中只要發現破損或物料結塊等異常,即應 作退料處理。(
37.幹法生產車間清潔作業區內生產時應禁止用水。(
38.根據 CB10765 和 GB10767 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嬰 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不得使用氫化油脂。(
39.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應對購的含乳原料批批進行三聚胺 等專案的檢驗並留有相關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0.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的企業可以採用外購基粉 用於嬰幼兒配方乳粉幹法工藝生產。(
41.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製品為原料,透過 溼法工藝生產的要幼兒配方乳粉。(
42.集團公司所屬採用溼法工藝生產基粉的廠和新增部分配 料幹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工廠不在同一地區的情況,給予一 定的過渡期,不需生產許可審查。(
43.接觸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原料、過程產品、半成品的 容器和工器也可為光滑的竹木器具。(
44.僅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不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最 終產品的,不予生產許可。(
45.進貨驗證制度要包含對進廠的原輔料進行驗證、檢驗、 記錄、報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
46.噴霧乾燥工序應嚴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減少有害 微生物的繁殖。(
47.噴霧乾燥後的物料可直接輸送到相關儲粉倉或混合裝置。 — 375 —(
48.企業不但設定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還要配備 專職的要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49.企業採用進口原輔料,應同時稽核進口原輔料供應商和 貿易商的相關資質證明檔案。(
50.企業的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築結構、輔助生產設施 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 範》(GB23790中第 4 和第 5 條款的相關規定。(
51.企業的生產輔助設施只包括原輔料倉庫、材料倉庫、成 品倉庫。(
52.企業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原輔料應按規定就地銷燬或返 廠。(
53.企業對生產時遇到裝置故障、停電停水等情況應有緊急 情況應急預案,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預案中應規定過程產品的 處置辦法。(
54.企業對召回的產品可自行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 等措施,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形成 產品召回報告。( 55.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的主要責任 人。(
56.企業建立的臺賬和生產過程的重要記錄,儲存期為 2 年, 以備查和追溯。
57.企業建立的臺賬和生產過程的重要記錄包括:進貨驗收, 場地和裝置清潔,出廠,產品檢驗等記錄,同時包括投訴,不合 格原料及產品處理等記錄。但不包括對人員健康檢查及培訓記錄。 — 376 —— 377 — 
58.企業建立原輔料檢測、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的管理制度, 即對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規定,並有相關處理辦 法。(
59.企業生產許可證稽核時應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 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B23790附錄 A 核查過程管理中 汙染控制和清潔作業的監控和評價記錄。(
60.企業生產主要原料為生乳的,其採購的生乳需逐批檢測、 記錄,並將檢驗報告和票證儲存 2 年以上。(
61.嬰幼兒配方食品主要蛋白來源以乳類及乳蛋白製品為主。 ( )
62.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不適用於特殊醫學用 途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
63.企業具有完整的生產裝置、生產工藝條件,以包裝工序 作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開始的,不屬於分裝行為.(
64.嬰幼兒配方乳粉幹法生產車間的清潔作業區內,生產時 可以用水,但應採取措施避免汙染。(
65.某企業的空氣淨化空調間地面嚴重積水,且地面有活蚯 蚓,檢查人員認為該空調間與生產車間完全隔斷,不影響產品質 量安全,因此未開具問題項。(
66.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設施的設計應按工藝流程需要及衛 生要求,有序而合理佈局。(
67.嬰配生產企業必需具備出廠檢驗能力,不得委託檢驗。 ( )